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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出租汽车行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3年09月24日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加快组建工会,以工资、劳动定额、承包费用、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等为重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健全驾驶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对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推动其驾驶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解决驾驶员的后顾之忧。

  通知指出,鼓励发展公车公营企业,今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运力,可在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中,优先投放给公车公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把公车承包经营转为公车公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运力奖励指标。各地对公车公营企业,可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加分,在先进单位评比中优先考虑。

  通知明确,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高额保证金。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与主班、副班驾驶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防止驾驶员将经营权擅自转包。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市场状况、车辆使用年限、运价结构、驾驶员休息休假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经营费用和劳动定额标准。依托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和企业成本核算机制,定期公示管理和服务费用。

  通知强调,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落实驾驶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要求,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鼓励通过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从制度上让驾驶员放心休息;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调整出租汽车运价,使驾驶员在合理的工作时间有稳定收入。各地还可在交通高峰时段,探索实行差别化运价,增加驾驶员收入,提高驾驶员运营积极性,缓解“打车难”问题。(记者梁士斌)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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