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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过度维修多掏钱 维修公司称是为保证质量

2013年10月25日 15:2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27000元的维修费是否意味着汽车被“过度维修”了?车主认为因为维修公司的“过度维修”,令自己损失近一万元,因此状告维修公司。此案今天上午在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7月23日,庞女士在定慧桥北四环主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时,被朱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庞女士车子的右后部和右侧部受损严重。在之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朱某负全部责任。

  事后,庞女士多次找到撞坏自己车子的朱某,不想朱某却拒绝承担维修费用。庞女士无奈,准备先将汽车拿去修理,再与朱某打官司解决维修费。

  庞女士找到一家4S店修车,此前她的车子一直在这家店进行维修和保养。庞女士说:“我当时跟店员说事故责任人不愿意承担维修费用,我之后要通过诉讼解决维修费用问题,希望他们不要过度维修,把换下的零部件保留并交给我。”店员当时满口答应了庞女士的要求。

  维修完毕后,维修店通知庞女士来取车。“他们跟我说换了车门密封条、减震器等7个部件,要了我27000元维修费。”庞女士说:“我当时觉得这真是天价,但自己是外行,也不好质疑。”

  庞女士支付了维修费后,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承担所有维修费用27000元。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判决书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庞女士存在过度维修情况,判决因过度维修产生的修车费4841元由庞女士自己承担。庞女士这时才知道自己的车被“过度维修”了。

  明明是自己被撞,对方也被认定负全责,可到头来不但自己拿不到全额赔偿,还要担负部分维修费和鉴定费。庞女士越想越气愤,认为造成自己损失的原因在于维修店过度维修了自己的车。

  庞女士一纸诉状将维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车辆鉴定费5500元和因过度修理而造成的过度维修费4841元。

  “我们本着更好服务客户的原则,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所以更换了所有零部件。”庭上,被告代理人出具了照片、视频等证据,用来证明车辆的维修前的情况。被告称,庞女士的车子已经使用了将近三年,行驶了7.9万多公里,已经远远超过了保修期。即使不出现撞击,这些零部件也会损坏。“为了不让客户对我们的维修质量产生质疑,我们更换了所有损坏的零部件。”

  “我们只管修好车,是庞女士还是朱某来付维修费与我们无关。”被告代理人称,我们与庞女士的维修合同和事故不存在直接联系,客户与他人打官司,我们可以提供证据,但此事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什么样的情况被称为“过度维修”?怎样维修又是合理的?休庭时,维修店经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根本不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况,我们这是合理维修。”吕经理称他们不是给车主瞎换,“我们是必须要保证维修质量的。庞女士也同意我们更换零件,修好汽车上所有毛病。”被问及维修过程中,是否主动与车主沟通过?吕经理承认没有告知庞女士零部件的寿命和是否需要更换。

  此案未当庭宣判。(实习记者严琪)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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