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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租赁车辆将可请“代驾”

2013年11月05日 07:5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将租赁车型限定为12座及以下的客车,并禁止挂靠车辆租赁。

  出租客车外观内饰不能与的士相仿

  据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办法》将租赁车型限定为12座及以下的客车,厘清了客车租赁行业与包车行业之间的界限。《办法》还要求对客车租赁企业和车辆实施备案管理,并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确保租赁车辆运行安全。

  《办法》规定了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服务信息公示、价格管理、车辆管理、救援服务等,并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出租非自有车辆,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或者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或者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客车外观及内饰与“的士”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或者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删除“租车不能配备驾驶员”规定

  记者注意到,《办法》征求意见时,曾有“客车租赁行为者不能为租赁者配备驾驶员”的规定,而此规定在昨日公布的《办法》中已被删除。对此,市交委客管处负责人解释说,租车时能不能将驾驶员一起租,这是制订《办法》时面临的一大争议问题,“外地客商来了广州,不认识广州道路,让他们自己开车确实比较困难,但我们发现目前有些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拉客。因此,从保护租车人和保护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们将这一条删掉了,改成由行业协会制订什么条件下可以代驾的规范。”(记者倪明 通讯员穗府信)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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