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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产品也应履行汽车三包义务

2014年01月21日 09:44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事由 去年9月23日,消费者卢先生在某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汽车。11月1日,汽车在苏州高速路上行驶中出现变速箱故障,在4S店修理近半个月。虽为免费修理,但由此而产生的拖车费、包车费、提车来回路费等达1万余元。卢先生与该汽车贸易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卖家认为该车是其代销的产品,购车发票也由其他销售商开具,卢先生应该直接找发票开具方维权。而卢先生认为购车款是直接付给该汽车贸易公司的,买车的过程中也没有直接与发票开具方发生过买卖关系,该汽车贸易公司应当赔偿他的损失。双方协商至今无果。

  【点睛】消保委调查后认为:卢先生在买车过程中直接付购车款给汽车贸易公司,该汽车贸易公司也从中获得了相应的差价,虽然发票的开具方并非是汽车贸易公司,但形成了事实上的销售关系,汽车贸易公司应该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经调解,该汽车贸易公司和江铃汽车公司共同为卢某补偿油费3000元、免费保养4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现金800元。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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