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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3月1日正式实施

2014年03月04日 10:39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据来自重庆的消息。3月1日开始,《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近日,重庆市运管局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约定书面租赁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必须如实登记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办法》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仲 庆)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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