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东消费者维权十大案例:奔驰车内异味重遭投诉

2014年03月12日 15:2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广东省消委会在今天召开2014年“3·15”信息通报会,公布了2013年广东消费者维权十大案例,覆盖汽车、金融理财、购房、农业种植、珠宝、旅游等多个领域,其中奔驰车因气味过重、招商银行因诱导消费者误买理财产品遭投诉,此外更有消费者因使用质量缺陷的产品不幸丧命。

  奔驰车内异味重 集体投诉得维权

  2013年5月16日,69名奔驰车主联名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反映他们于2008年至2012年间购买的北京戴克公司产奔驰C200、C300汽车,车内异味严重,多位车主出现身体不适症状;部分车主提请第三方检测,显示车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超标,他们向奔驰汽车经销商多次进行交涉,但其并未作出解释及处理。

  最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初步意见:一、奔驰公司将根据消费者车辆的实际情况对消费者的车辆进行最新工艺的清洁;二、请示总部之后与消费者签署书面保证协议,确保在处理之后一段时间内车内空气达到消费者的满意程度;三、请示总部之后就维护过程中消费者代步车或交通补贴费用与消费者商讨具体事项。

  【案例点评】2012年3月1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正式实施,对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比如苯≤0.11 mg/m3,甲醛≤0.10 mg/m3等等,但所定标准局限新车范围;2013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规定)也正式实施。尽管我们现在有法可依了,但因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还未出台,加上汽车纠纷的专业性特别强,质量鉴定检测难,责任难分清,调解难度大,车主要维权并非易事。

  被诱导误买投连险 调解有效退百万

  石女士于2011年3月28日在招商银行购买基金时,被客户经理游说购买招商信诺丰利连年投连保险产品,并承诺每年有盈利分红等额外收益,而客户经理同时也称,因石女士年龄超过60岁,不能购买此类投资理财型产品,让石女士以她儿子的名义购买,只需她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最终在客户经理的再三劝说下石女士以其子的名义购买了100万元该产品。因其子不在现场,而保单上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由本人签字,客户经理又称石女士代签即可,故相关签名均由石女士代签。

  直到2013年,石女士无意中看到有关购买保险受骗的案例报道与其情况相似,即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一定需要本人签名”,为保护自身权益,石女士于2013年11月25日向招行财富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取消合同并退回100万元的本金。该中心回复不同意退回100万元本金,并称因投资失利剩余本金92万,如取消合同还需交4万元手续费。

  之后,石女士向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银行退还保费100万元,免除手续费并补偿两年间利息。经省消委会多次调解,银行方面最后同意退还了投诉人相关保费100万元,免除手续费40000元,并额外补偿34000元,最终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依照合同法规定,上述案例中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消费者要求退保及赔偿的诉求合理。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随着新法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金融消费明确纳入《消法》调整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了。

  抹光机漏电抹去人命 消委会倾力追回赔偿

  2013年11月18日,消费者戴先生向梅州市蕉岭县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3年10月10日在蕉岭县蕉城镇郑记斗车经营店购买了一台标示为“上海灵雨机电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生产的“逍龙ZB”型手提式抹光机;11月7日早上,戴先生妻子谢某在使用该机筛沙过程中不慎遭电击死亡。

  经消委会人员初步沟通和了解,虽然店主郑某承认机器可能存在漏电问题,但因出事当天戴某在机器上自行加装了电筛网,而谢某未做好绝缘防护措施就进行操作,加上该机器是由郑某向梅州市五洲城梅岭机电包某处购进后再转售的,双方对谁负主要责任存在巨大分歧,调解陷入困局。

  最后经过三天的艰难谈判协商,各方终于达成共识:厂方及蕉岭经销商赔偿受害者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元(其中厂方赔偿9万元,经销商赔偿2万元),涉案各方以和解告终。

  【案例点评】安全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作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更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使用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而导致一条生命逝去,不管使用者自身是否存在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责无旁贷应负起责任。一场令人痛心的纠纷以商家赔偿告终,事情虽然过去了,但如何让“害人”的产品从消费者视线中消失,如何杜绝悲剧再发生,这更值得我们关注。

【编辑:段红彪】

>汽车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