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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道路运输车辆实现动态监督

2014年07月09日 09:55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7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并首次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

  据介绍,《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办法》首次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办法》首次规定拥有50辆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车货总重12吨以上)或者半挂型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按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办法》还将动态监控工作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办法》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

  另据介绍,自2015年1月1日起,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包括三类)、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简称“两客一危”)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之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企业和半挂牵引车,应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并接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在办理运营手续时对上述安装和接入系统情况进行查验。

  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近年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对本市“两客一危”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监控平台建设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截至目前,我市“两客一危”车辆均已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了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本市道路运输企业运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了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市交通、公安、安监部门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在开展宣传、扎实培训、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和制度上下工夫,通过严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关、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准入和服务质量关、动态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关,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4月中旬以来,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了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工作。制定下发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等系列通知、文件,建立了宣贯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分解了宣贯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对运政管理人员、运政审批人员、公安交通执法民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交通执法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等各方面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已经完成了《办法》实施前的基础培训工作,并合理安排《办法》实施后的日常培训工作;明确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管理、备案事项和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起草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起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规则和工作机制;运输管理部门还对相关行业动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对货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货运企业平台建设、货车(车货总重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接入全国货运平台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办法》规定及各自的法定职责,认真梳理现有工作标准、制度和机制,抓紧制定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继续开展《“两客一危”安全监管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技术要求》课题研究,组织开展政府监管平台整合论证工作,明确联网联控数据对接、共享、应用的工作机制,力争年底前制定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等具体规定。(王溪)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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