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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出事保险不肯赔 人有过错车无错法院判全赔

2014年08月10日 15:3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通讯员刘川、李妤报道:车辆出险发生碰撞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只因车辆没有进行年检,车主不服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终于落槌,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拒绝赔偿的抗辩未被法院认可,增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未年检车辆撞别人

  2012年11月23日,车主唐某在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2013年2月21日,唐某的亲友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汽车产生维修费用46401元,唐某支付了评估费用2300元。随后,唐某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及评估费共计48701元。

  保险公司不愿赔钱

  保险公司则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未进行年检,因此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涉案保险事故的原因是王某不安全驾驶,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事故的原因也不持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未办理年检手续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过错,保险公司以唐某未依法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全额理赔

  增城法院法官黄晖向记者解释,车辆之所以需要年检,是为了防止有故障的车辆上路,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如果事故是因为车辆的问题造成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为抗辩理由拒赔,应予支持。但如果造成事故的原因与车辆本身没有太大关系,而是驾驶员自身操作因素造成的,保险公司以此为据拒赔则得不到法院支持。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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