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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反垄断或将成常态

2014年09月03日 09:48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刘文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或将成为常态,而不是外界所猜测的一阵风。

  据刘文姬介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从2012年开始协助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重点对汽车品牌总经销商与销售商(4S店)的销售协议和商务政策进行了调研,并在发改委指导下对“乘用车经销商务政策合规性实证研究”、“乘用车配件供应渠道限制实证研究”等课题进行了研究。

  调研发现,各品牌的经销商协议和商务政策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整车、配件销售和维修保养方面不同程度都存在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商务政策。“可以说在总经销商与销售商(4S店)纵向关系中,存在许多限制竞争的行为。”刘文姬说。

  据刘文姬介绍,整车销售方面的纵向垄断行为调查研究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主要包括:限制4S店整车销售价格和整车销售区域限制。

  比如厂家通过年度、季度、月度商务政策,或日常通函、资讯、通知、工联单等形式对某种车型进行价格限制,其中包括固定销售价格、限定最低销售价格、对指导价或建议零售价限制折扣范围。

  为了处罚不遵循商务政策的经销商,品牌总经销商建立了一套监督和处罚体系。例如采取通过第三方审计(检查销售发票)考核,减少变动毛利返利,或减少紧俏车型供货等措施。在刘文姬看来这些行为与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条款相冲突。

  而在整车销售区域限制方面,国内厂家和经销商也存在着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行为。比如国内普遍存在的限制4S店销售区域,在经销售商协议中指定销售区域;限制4S店对销售区域外客户销售。

  如果经销商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同样会受到厂家和总经销商的处罚,比如扣除销售车辆的返利,或减少紧俏车型的供货等。“给予20000元/辆的违约赔偿,车辆不计入专营店年度销量,并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一般性惩罚。”刘文姬说。

  据刘文姬介绍,目前在国内的汽车销售领域,普遍存在类似的涉嫌垄断行为。不仅如此,在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方面也同样存在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行为。比如,总经销商限制配件供应渠道,限制4S店向其他供应商购买配件,对4S店配件销量和采购进行检查考核,对擅自采购的经销商给予处罚等。

  刘文姬表示,总经销商对于4S店外购配件行为的处罚亦相当严厉。总经销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50万元/次或采购金额10倍违约罚金,并取消当期奖励。

  而对于违规外销行为,则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100万元/次或采购金额10~100倍违约罚金,并取消当期奖励。

  这些行为都违反我国《反垄断法》14条兜底条款、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

  据刘文姬介绍,鉴于我国汽车销售行业普遍存在的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行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开展了许多课题的专题研究,并已经将调研资料上交给了相关部门。“我相信相关执法部门会对汽车行业的这些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处罚。”

  此前,发改委反垄断局已经对日本的一些零部件企业和欧洲汽车企业采取了处罚措施。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看来,率先拿这些国际大品牌开刀,是因为他们的一些垄断行为更加明显。

  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沈进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强调,此轮汽车反垄断行为是为了维护整个汽车销售市场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并非一时之举,而且很可能会成为常态,只要市场上有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行为,都有可能受到调查和处罚。(记者 孙喜保)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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