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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指标购车纠纷增多 买家面临车钱两空风险

2014年10月23日 10:4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想买车却摇不上号,不少人选择借名或者租牌买车。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发布2012年至今年上半年受理的车辆所有权争议执行案件情况,法官表示,租借指标购车纠纷逐年增多,由于租赁购车指标的协议一般会被法院认作无效,所以买车人将面临车钱两空的风险。

  □案件情况

  当事人规避政策引发纠纷

  北京市二中院执行二庭庭长助理詹同介绍,2012年,该院受理车辆所有权争议的执行案件为3件,2013年上升到5件,2014年仅上半年就受理了5件。此类案件涉及到车辆买卖、号牌租赁、约定车辆所有权等合同关系。由于车辆登记人和实际购买人不是同一人,权属的“名”“实”分离,导致纠纷错综复杂。关于在此类案件中出现的租借指标协议,詹同称,租借购车指标的协议因为违反公共政策,一般会被法院认作无效。

  总结这类案件的特点时,詹同介绍,2011年北京实施小客车限购政策以前,借名买车现象极少发生。而2011年后,此类案件逐年增多,显露出当事人有明显的规避政策意图。

  詹同说,目前,借名或者租指标买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通过摇号等方式持有了指标,自己不用,有偿出租或者无偿借给别人;二是公司名下本身持有一些号牌,通过报废车辆更新等方式,有一些多余号牌,对外出租、出借甚至出售。

  詹同表示,他们统计的案件数量只是执行阶段的,在审判庭的案件数量可能会更多,“随着限购政策深入进行,我们预测这样的纠纷还会继续上升。”

  □典型案例

  4S店负债借牌买车人遭强执

  昨天,市二中院的执行法官周祖继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件。他说,外地人李先生因没有在京购车资格,自己又急需用车,遂于2012年通过北京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3轿车,借用了4S店的号牌。后来,4S店经营过程中亏损,因负债200余万元被别人起诉还款,并被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查找,发现4S店除了名下登记的一辆宝马X3轿车,没有其他财产。法院随后查扣了该车,在准备变卖过程中,李先生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称他是车辆实际购买人,主张车辆归他所有。

  “李先生能提供的证据极为有限。”周祖继介绍说,因车辆是以4S店名义购买,发票都显示4S店付款,李先生只能证明他实际占有使用该车,给4S店打过一笔钱,数额和买车价格一致。但因4S店人去楼空,负债不经营,很难核实李先生汇款是否用于买车。

  虽然李先生和4S店对车辆所有权有协议,但法官表示,类似的约定是规避执行常见的手段,很容易造假,一般不会被采信。且因违反公共政策,也不可能有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的证明。

  周祖继说,此案目前还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但是执行部门认为,从表面证据看,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宝马车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即便李先生将来拿着双方协议去追偿损失,但是4S店本身负债,就算有生效判决,可能也拿不到钱,最终是车钱两空。

  □风险提示

  1

  名义车主请求返还车辆

  实际出资人将车钱两空

  詹同表示,实践中,借名或者租指标买车者一般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名义车主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为了取得上路资格,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号牌持有者或购车指标持有者名下。反过来,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等也必须以上述指标持有者

  名义开具,而实际付款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在上述证据的有力支持下,登记名义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而获得车辆。

  詹同还表示,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一般认为归债务人所有。如果名义车主负债或者破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很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2

  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

  名义车主负连带责任

  对于名义车主来说,最怕的莫过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双方在出租、出借号牌及指标前,往往会先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实际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撞人还是撞车,均与“名义车主”无关。

  对此,詹同表示,在借名或租赁指标案件中,当事人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因其违反公共政策,该约定可能会无效,或者在双方内部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只要实际使用人赔不起,“名义车主”该赔还得赔,“名义车主”赔完了,可以再向实际使用人追偿。詹同表示,在此案纠纷中,当事人利益冲突严重,完全没有调和的可能。

  对于外借或者对外租指标的人来说,周祖继提示还有行政处罚的风险。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记者追访

  4S店称“指标尽管放心用”

  昨天,记者电话咨询了位于北京市朝阳、丰台、大兴、海淀等区的7家4S店,其中一家店的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可以提供租指标服务。

  这家宝马4S店销售人员称,他们可以帮忙联系一家汽车俱乐部租指标,一个月租金1500元,一年一租。其介绍,在购车合同中,甲方是4S店,乙方是汽车俱乐部,“可以在乙方旁边写上你代俱乐部付钱,我们店的财务也会给你一份垫付证明,证明车款是你交的,你愿意为汽车俱乐部垫付购车款”。该销售人员表示,大部分宝马4S店都用这家汽车俱乐部的指标,“这指标尽管放心用”。记者问销售人员,车款都写成“垫付”,那怎样才能证明自己是车辆所有人?对方答:“这个没法证明。”

  丰台一家4S店表示,他们之前可以租牌、卖牌,“但是麻烦比较多,不是很安全”。该店销售人员称,他们自己没有遇到过纠纷,但看过媒体报道,私下签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且车辆出现违章问题,名义车主也要承担责任,“觉得有风险就不做了”。

  其他几家4S店均表示没有做过这项业务,有的销售人员建议记者自己联系有指标的人借或者租,谈好了再去找他们买车,但是不忘提醒记者“最好找亲戚”。

  □法院建议

  刚需购车族可先租车开

  市二中院建议,百姓应充分认识借名或者租指标买车中存在的巨大风险,杜绝侥幸心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已经采取借名或者租指标方式买车的人员,法院建议他们将车辆卖给名义车主,收回购车款,实现车辆的“名”“实”一体,避免风险变成现实时追悔莫及。如果确有需要购车的,法院建议到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解燃眉之急。(记者裴晓兰)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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