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管所原副所长宋海燕获刑10年
收取总价值20万元的燕莎购物卡以及十余万钱款,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宋海燕因受贿罪在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上诉,三中院近日终审驳回宋海燕的上诉,维持原判。
宋海燕今年42岁。在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宋海燕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科长和副所长等职务。其职责范围包括负责接待、核实及转办有关重启号牌工作。2012年11月,宋海燕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随后侦查人员从其办公室中搜查出燕莎商城购物卡31张。在宋海燕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后,2013年5月,宋海燕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宋海燕利用职务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收取钱款13万元和燕莎商城购物卡40张,共价值20万,以及报销个人费用人民币2.3万元。在审理期间,宋海燕家属退缴人民币20余万元。宋海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退赃情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海燕有期徒刑10年。宋海燕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宋海燕及其辩护人认为,宋海燕主动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合理判决。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侦查人员在宋海燕办公室中搜查出大量购物卡后,便对宋海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宋海燕供述自己受贿事实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三中院驳回宋海燕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