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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当新车卖 宝马销售:"超报"是行业潜规则

2015年03月16日 09:4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兴冲冲花大钱买了一辆全新“宝马”牌汽车,没过几个月问题连出。偶然的发现令消费者傻眼:自己买的这辆车在系统里早已提前数月销售,车主姓名也不是自己。系统登记错误还是自己买到一辆二手车?销售人员的一番解释揭开了谜团:这是一辆早已提前销售的“超报车”!

  何谓“超报车”?这是偶然现象还是行业惯例?“超报车”对消费者权益会造成哪些损害?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进行了独家调查。

  新车故障连连 原因何在?

  于女士2014年2月28日在宝马汽车授权经销商北京宝泽行5S店购买了一辆型号为M3 KG91V的宝马牌汽车。于女士说,提车后便发现车上有多处划痕,且冷车启动便抖动严重,对此北京宝泽行的销售人员解释说,宝马M3很多车型都这样,开一段时间磨合磨合就会好了。

  然而车况并没有如销售人员解释的那样发展。在随后的使用中,该车抖动问题一直未解,且发动机故障灯也亮了起来。2014年10月9日于女士将车辆交付天津天宝宝马4S店检测故障。

  “天津天宝的工作人员跟我说,该车辆在宝马系统里登记的起保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而我实际购车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通过进一步查询,于女士发现车主姓名登记为李燕霞,居然也不是自己的名字。

  车子“毛病”多,车主信息不是自己,销售日期也比实际购买日期提前好几个月。难道自己买的是一辆二手车?经过与销售人员的一番交涉,于女士才弄明白,原来自己购买的是一辆早已上报销售的“超报车”。

  销售人员解释说,所谓“超报车”,即销售商为完成厂家销售任务,将实际没有销售的车辆上报,来获取厂家返点的一些车。根据于女士提供的与销售人员对话录音显示,销售人员承认这种行为是宝马中国默许的,而且这是行业潜规则,不光宝马,很多厂商经销商都这么做。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消费者范女士的身上。2012年,范女士从天津宝信4S店购买了两辆型号为730的宝马牌轿车,其中一辆同样属于“超报车”,因为销售日期的原因并不享受两年或10万公里免费保养。在随后的使用中,这辆车的水箱、变速箱接连出现故障,水箱两次更换,车子莫名自行加速,这令范女士苦恼不已。

  业内人士揭秘:豪车品牌一年超报销量20%!

  记者以“超报车”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发现,“超报车”这一潜规则并未被消费者熟知,搜索结果并不多。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在仅有的“超报车”投诉帖中,“宝马”品牌占了绝大部分。

  在著名的汽车论坛“汽车之家”上记者看到,重庆万州市民范先生在2014年也遭遇了宝马车“超报车”问题。原本自己的爱车要到今年9月才到保修期,但7月5日到4S店维修的时候,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在5月份就过了保修期,现在要维修,得自己掏钱。在隐蔽拍摄的录像中,销售人员说:“这种情况非常常见,我们这里一年有上百辆车是这种情况。这个月规定我要卖100辆车,但是我没完成,但厂商每个季度末都会考核。那我怎么办?我会把这辆车提前报零售。”

  从事进口汽车销售行业十余年的业内人士朱某(化名)告诉记者,其实超报这一行为并不仅仅集中在宝马品牌,这的确是业内的一个潜规则。

  “除了应付厂家任务外,销售商的超报行为一方面能提前拿到厂家返点,一方面通过超报低销量车型来获得厂家更多畅销车型的配额。销售商得实惠,厂商销量‘增长’,中国区域公司面子上好看,也更能稳固在总公司的地位。”

  根据朱某测算,一般的进口汽车品牌超报量占其上报量的20%左右。“不过宝马的销量大,好卖的车型多,必须经过更大的超报行为来获取更多盈利车型,我估计大概在25%左右。”朱某说。

  “超报车”可能是“老化车”

  朱某说,“超报车”实际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的保修期限。“销售和统计的时间差会导致厂家对车辆的保修期有一块儿缩短。而厂家默许4S店超报行为,会导致所有4S店根据客户开发票日期或者行车证登记日期,只能在购车4S店私自做保修,不能享受联保服务。”

  此外,拥有四家汽车4S店的老板宋某(化名)对记者表示,超报的车基本上都是市面上比较冷门的车型,超报会导致车辆长时间积压在库里甚至风吹日晒。“你看看有些地方的桥底下停着大量落满灰尘的新车,这都是超报车。”宋某说,长期如此会导致整个刹车系统和全车油液系统的老化和挥发,肯定严重影响车的质量。“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这车到店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质量肯定是在下降的,而且对于汽车来说是越放越坏。”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文生律师说,对于“超报车”的争议应该在于出厂检验合格,而长期放置后是否还是合格产品?即便在保修期期间,也应特殊对待。消费者有知情权,如不告知并保证质量合格,则存在出售劣质产品行为,有双倍赔偿风险。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宁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即将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因此,消费者可以先与汽车销售商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商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汽车销售商承担欺诈行为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记者3月13日就“超报车”行为与宝马中国取得了联系。该公司的公关团队一位姓于(音)的女士对“超报车”这一现象表示早已知晓,并表示将会对记者的问题尽快予以答复。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接到宝马中国对该问题的任何回应。(记者 刘林)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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