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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采暖纠纷多法官详解误区 九成以上原告是供暖公司

2017年11月20日 09:1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供采暖纠纷多法官详解误区

  随着供暖季的到来,供暖问题又成社会热点,因为暖气而造成的供暖方和采暖方的纠纷时有发生,造成纠纷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和房山法院就分别结合辖区内近年来的供热合同纠纷召开了发布会,分析供暖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特点,并分别提示供暖方和采暖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特点

  九成以上原告是供暖公司

  当前供暖服务在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过程中,存在供暖现状比较复杂、供暖需求日益多元及供暖服务市场化不足等新特点。

  房山法院辖区内新建的商品房住宅比较多,而二中院辖区内则老小区比较多。虽然房产类型不同,但两家法院通过梳理辖区近年来审理的供暖纠纷案件,均得出同一结论,即供暖公司起诉业主要求交纳供暖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所占比例均超过全部供暖纠纷案件的九成。供暖公司诉请的内容也均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及违约金或滞纳金,案件类型化特点明显。

  而无论是供暖方或采暖方,对于己方诉求或抗辩意见,均表现出举证能力较弱的特点。在统计案件中,大约50%的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多数采暖个人无法就其提出的供暖费已交纳、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进行举证。

  此外,由于供热行为本身具有的公共服务、行政强制等特殊属性,供暖单位在采暖期中不能自行中止供暖或者提前结束供暖。因此,连续欠付多年供暖费用的案件并不少见。

  典型案例

  出水口接到入水口 业主反诉要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某供暖服务中心将贾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其交纳2013、2014年度供暖费共计3798元,并支付滞纳金1139元。贾某接到诉状后,答辩期内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及反诉状。贾某称自己是因拆迁于2013年6月开始入住村回迁小区,供暖季到来时,自家的暖气片并未开始供暖,室内温度甚至比室外温度还低,为了过冬,贾某只能开启空调制热。

  贾某在与供暖服务中心交涉解决供暖事宜的过程中,供暖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曾告知贾某,因贾某居住的12号楼主管道上的出水口和入水口接反了,无法提供供暖服务,只能在供暖季结束后才能维修。因此贾某不同意供暖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供暖服务中心支付自己这两年因开空调供暖所花去的电费共计28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建村回迁小区的建筑公司在管道安装过程中将12号楼暖气管出水口接在入水口上,致使贾某无法在供暖季享受到供暖服务,现供暖服务中心起诉贾某要求其支付供暖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遂驳回供暖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至于贾某要求供暖服务中心支付自己2013、2014年度因开空调供暖所花去的电费共计2880元的反诉请求,因贾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供暖“供不暖”  法院判减免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某供暖公司将其提供供暖服务的200余户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业主交纳2015年度之前未交纳的供暖费,诉讼标的额从800元到10000余元不等。

  接到人数如此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审判法官在开庭之前进行了调查取证,法官了解到,200余户业主不按时交纳供暖费最主要的原因是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质量较差,室内温度达不到最低标准。2016年8月,法庭合并审理了其中6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6名被告当庭向法官提交了温度计照片、室温检测记录表、供暖季家庭生活录像等证明原告供暖服务不达标,只同意交纳二分之一的供暖费,原告当庭认可自己在供暖过程中存在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瑕疵。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存有瑕疵,供暖温度低于规定的标准,被告要求原告减收供暖费,法院予以支持。具体减收数额,法院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及供暖实际情况综合酌定为20%,判决业主交纳供暖费的80%。

  私改管道漏水  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住在某小区4楼的刘某将5楼的邻居赵某起诉到法庭,称赵某在装修房屋时私自改动暖气主管道,导致冬季供暖时暖气管道爆裂跑水渗漏到楼下自己家中,且当时家中无人,等赵某回到家中联系到供暖公司的维修工关闭完阀门,时间已经过去了五个多小时,当时自己家一片汪洋无法居住,为此,刘某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赵某私自拆除阳台承重墙、改动供暖主管道,致使供暖时暖气管道爆裂跑水、刘某家室内的部分家具、墙面等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结合评估公司报告,依法确定为10380元。接到判决书的赵某后悔不已,称自己因结婚需要新装修房屋,没想到会造成刘某家的损失。

  供暖纠纷存在三大误区

  误区一:房屋闲置无人居住,未享受供暖服务的无需交纳供暖费。

  剖析:目前,本市的多数居民楼的集中供暖管道都是单管串联式的,现有的供热设备决定了必须保证每户供热,才能达到整体供热的良好效果。对于房屋闲置的业主,供暖公司也已向其提供供暖服务,故其应按时交纳供暖费。

  误区二: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无需交纳供暖费。

  剖析:供暖公司为业主居住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正如我们去超市买东西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一样,业主作为受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接受了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也应交纳供暖费。

  误区三:供暖费两年未交已超过诉讼时效,供暖公司无权再收取。

  剖析:《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确实是两年,但诉讼时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两年不交对方就丧失权利,供暖公司张贴告示、打电话催缴、起诉等行为均是积极行使权利、提出要求的表现,也因此发生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就可以重新起算。所以,诉讼时效并不能机械地以两年为限,大部分案件虽然起诉时超过两年,但因供暖公司在这期间多次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最终仍未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业主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难以获得法律支持,仍需交纳供暖费。

  给供暖单位的建议

  适应市场化发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畅通沟通渠道,定期入户科学检测温度,经双方确认后及时固定。对用户反映的设备设施维护与检修、供暖温度检测与达标等问题,迅速解决、及时反馈,避免拖沓冷漠行为,引发或激化双方矛盾。

  及时核对、结算、催缴。对于供暖费的催缴,可以通过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微信、短信等电子送达、邮寄快递等方式,尽量保证切实通知到每一个采暖用户,并以有效的方式留存催缴证据。

  利用信息网络,建立多部门联动服务平台。为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努力搭建多部门联动服务平台,以实现供暖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供热安全保障、供暖设施突发性故障排除、供暖费用代收代缴等事宜的及时有效披露,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透明、便捷、人性化的服务。

  给采暖用户的建议

  订立书面合同,维权有据。积极与供暖单位协商,将供暖费计费期间及标准、温度检测及达标、未能依约履行供暖义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书面合同文本的形式予以固定。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已经发布有《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等示范合同文本,可供双方予以参考。

  强化证据保全,及时固定证据。对于已交纳的供暖费用,出具票据时应注意要求供暖单位注明供暖年份,并注意留存相应票据。对于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采暖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入户检测、维修,查找原因并注意在供暖季内留存有效的温度数据,在双方对温度数据有争议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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