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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稻农“镉米第一案”败诉 未能证实企业排放重金属镉

2015年09月13日 09:54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2013年开始,“镉米”这个词就走进了普通中国人的视野。当时,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大米及米制品18个批次的抽检结果当中,不合格的8个批次都是重金属“镉”含量超标,其中6个批次来自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和衡阳市衡东县。

  有“九州粮仓”之称的湖南,竟成为“镉”超标大米的主产区,本地的米卖不过外地的米,农民损失惨重。2014年,湖南省衡东县农民汤冬华将附近的一家冶炼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为“镉米”造成的损失买单。就在近日,这个被称为“镉米第一案”的诉讼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

  汤冬华说,在拿到判决书前,他与朋友打了个赌,他赌自己输了官司。9月9号,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通知他去拿判决结果,他这样跟自己家人说:

  汤冬华:第二天早上我就跟我老婆说,我要出去拿判决书了,我老婆就说全国人民都说你这个官司输了,你还去拿什么判决书啊。我就说判决书我一定要拿的,再怎么着也得把判决书拿来吧。

  果然,长达22页的民事判决书上做出了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汤冬华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112元,由原告汤冬华负担”。汤冬华,家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大浦镇石桥村,五亩田地以前都种了水稻,之前,产量一直不错,2010年开始,他尝试着种莲藕。就在那一年,距离他田地一两公里的地方,一家名为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的企业在附近的衡东工业园投产运营了。汤冬华说,自己的水稻开始减产,莲藕也都烂在了地里:

  汤冬华:从2010年我们这出现水稻不结果了,我就查他们生产什么东西,在网上查的,他们厂里面的人不说,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啊。我就在网上查了,好像生产五氧化二钒,好像就一定有镉排出来,我就又查了一些资料在网上查的,镉对农作物的窒息作用,我就发现我们家的藕窒息了,我就断定他有镉排出来。

  因为衡东工业园里的化工及冶炼企业,农田都毁了,随便翻开泥土,都能漏出黑色的一片:

  汤冬华:以前我们这里种什么都有,现在种什么就没什么,再过两年什么都没有了,连草都没有了。

  汤冬华走上了维权之路,他在网上发过帖,也向环保部门反应过,媒体也多次报道,但是污染情况在他看来,并没有改善。2014年,汤冬华开始寄希望于法律途径,他将创大钒钨告上法庭。2015年3月12号,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6月3号开庭审理,9月6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汤冬华败诉。汤冬华的代理律师胡少波说,法院从三个方面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少波:第一个是,汤冬华的损害事实不存在,第二个说是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不成的,第三个呢是说的是对方没有排放污染物,这个是采纳了,被告说他没有排放污染物,即便是排了,他就说也是在法律的规定的阈值之下,从被告的取证责任来说,法院他是采纳了。

  按照判决书上所写,法院认为原告汤冬华尽管称被告的污染行为导致农作物因镉超标无法上市,导致绝收,但是庭审中却陈述镉超标稻谷自己吃了一部分、卖了一部分,而他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按五年来全部绝收主观判断而来,明显与事实不符。另外,原告提供的关于稻谷及农田的土壤重金属超标的三份检验报告,委托程序及取样过程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实检验样本取自原告汤冬华耕种的农田及其土壤重金属超标。这两点,被代理律师胡少波所认可,比如,从法律上来说,取证过程需要公证机关全程参与,由公证机关取样,并由他们陪同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他们因为时间问题,没有能够做到。但是,关于法院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所生产的工业废物不会因重金属镉、铅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汤冬华和胡少波都不能认可。被告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9个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湖南省环境保护局2009年的环评批复、湖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钒铁项目的评估意见及衡东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以及相关调查笔录,创大钒钨客户经理阳志成说:

  阳志成:这个东西本来说实话我们就不涉砷、不涉铅、不涉镉的,我们有检测报告,湖南省里面有监测,我们县里面也有监测。我们所有材料里面都不含这些东西,和我们不搭界,大埔村又不止我们一家企业。

  胡少波说,最初,他们设想的被告共有7家,但是没有立案,于是他们便挑选了距离汤冬华农田最近的创大钒钨作为被告,没想到顺利立案,他们在举证期限内,尝试申请追加衡阳合林铜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法院未予以批准,原因是七家企业不属于共同侵权。判决书一拿到,汤冬华就跟胡少波说,一定要上诉。

  汤冬华:因为我们湖南省这个镉大米这样的问题太多了,范围太广了,我就想通过这种形式把这个大埔镇镉污染的事,再一次呈现在公众视野。

  胡少波也坚定,案子要继续打下去:

  胡少波:证据我想就是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委托中院,法院指定一个有资质的机构,对稻田做一个取样。汤冬华的话,他也是做好了准备,把往年的,比如说12年、13年、14年的这三年的稻谷的成品,他依然还存着,找法院指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直接来家里取样,进行重新鉴定,看一下这个稻谷和土壤是否超标,这样的话作为一个新的证据,在中院中再进行诉讼。(记者周益帆)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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