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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催生赚差价“黄牛党” 监管陷尴尬

2015年10月15日 08: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在智能手机和互联网日趋发达的今天,吃饭、唱K、看电影……上网低价“团购”已成为不少市民的首选。事先网上预订付款,便可享受半价乃至更低折扣的优惠,拿着发送到手机上的“订单号”到现场登记即可,真是方便又实惠。

  然而,方便快捷的网络团购也催生出一些靠“团购”赚取差价的“黄牛党”,这些“团购黄牛”不但让商家苦不堪言,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对其监管却陷入尴尬。

  9月25日21时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黄女士和家人准备在乌鲁木齐市一家电影公园购票观看电影《港囧》,然而被营业员告知当日该片的票已售罄。黄女士正准备离开,等候区内一名年轻男子叫住了她:“是看《港囧》吗?我这刚好有票,可以转让给你们。”

  该男子将黄女士拉到角落商量,最终以每张票50元的价格成交。然而当黄女士付钱拿上票时,票上赫然写着“团购票30元”。“这就是黄牛倒票行为啊,估计电影票就是被这些人团购光了!”黄女士说。

  9月25日至10月7日,记者带着黄女士的质疑走访了乌市多家大型电影院。恰逢“三节”假期,各影院售票大厅均排起长龙,一票难求,其中也不乏“黄牛”向影民“转让”电影票。

  10月2日16时许,记者来到乌市一家影城,得知当日23时之前的影票已全部售罄。不一会儿,就有“黄牛”找到记者卖票,记者与其成交后,该“黄牛”拿着手机到团购换票窗口,出示手机中的订单号取出影票交给记者,票面上同样写着“团购票”。

  采访中,有乌市市民表示:“他们赚他们的差价,我们买我们的便利,也不吃亏啊!”那么,从“团购黄牛”处购买“二手团购”票或券真的无害又放心吗?

  对此,乌鲁木齐市民雷女士对记者大倒苦水:“我和朋友去乌市天津路一家餐馆吃饭,楼下有人问我们要不要团购券,说是临时有事只好转让,我一看比原价便宜将近一半,就买了,谁知道到店里后人家说这个订单号已经用过了,我就这么被骗了。”

  上述“团购黄牛”也曾告诉记者,他的“同行”中的确有人将同一团购订单号卖给多个消费者,“反正消费者回过头也找不到人”。

  除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外,商家也对“团购黄牛”意见很大。“乌鲁木齐市天津路一家餐馆工作人员表示,“原本我们参与网站团购是为了给顾客提供实惠,拉动本店生意,但有的顾客‘二手团购’上当受骗了找不到‘黄牛’,就找我们讨说法,给我们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不良影响。”

  “团购黄牛”如此猖獗又损害大众利益,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又该由谁监管呢?

  对此,新疆律师徐昌平表示,对于国有单位正规经营销售的有价券票,如火车票等,私人进行倒卖是明令禁止的;然而“团购”为商家自主参与的促销行为,应由企业自主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团购黄牛”多选择与消费者私下交易,属自主交易行为,不涉及“强买强卖”,因此法律上很难有效制约。“但‘团购黄牛’以营利为目的加价售票涉嫌非法经营,向消费者出售虚假或重复订单号涉嫌欺诈,发现该行为应及时举报。”徐昌平说。

  那么参与“团购”的商家如何监督管理呢?乌市一家影城工作人员对此很无奈:“‘团购黄牛’和普通顾客一样在网上订票,来现场取票,我们很难发现谁是‘黄牛’;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办法对其处置,毕竟人家的票也是用钱买的。”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商家监管无奈,那么就拿“团购黄牛”没办法了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对此分析:工商部门对网络电商和实体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而“团购黄牛”的倒卖行为恰处于两者之间,且交易地点、交易人员、交易方式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很难受到直接监管;此外,“团购黄牛”欺诈消费者牟利虽然违法,但由于其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取证,工商及公安部门监管起来很困难。“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希望消费者发现‘团购黄牛’能积极向工商部门和商家举报,并协助我们取证、处理。”这名工作人员说。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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