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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草案推进市场化革新 增加投保人权益保护

2015年10月19日 10:3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日前国务院决定将保监会草拟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送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业务和资金管制放松、明确融资工具使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和放松中介监管、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法律地位、加大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

  自保险新“国十条”推出以来,保险行业不断经历改革催化剂,自上半年健康险优惠政策推出以来,近期又通过了人身型分红险的费率改革,实现了人身型保险的全面市场化。尽管此次保险法案修改还只是草案,但内容和涉及方面也皆为行业十分关心的地方。总体来看其核心精神依然是市场化和深化改革。

  意义

  “修法”释放行业发展动力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保险法修改意见。据悉,本次保险法修改主要涉及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为9章208条,修改内容也涵盖了行业十分关注的地方,如:业务和资金管制放松、明确融资工具使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和放松中介监管、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法律地位、加大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道出了此次保险法修改的“意图”:即“通过修改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分析人士指出,尽管此次保险法案修改还只是草案,但内容和涉及方面皆为行业十分关心的地方。总体来看,此次保险法修改草案的精神依然是市场化和深化改革。

  自保险新“国十条”推出以来,保险行业不断经历改革催化剂,自上半年健康险优惠政策推出以来,近期又通过了人身型分红险的费率改革,实现了人身型保险的全面市场化。“此次保险法修改草案的推出,从内容上看主要就保险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进行了再次确认,并进一步明确其市场化道路的长远目标。”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指出。

  据了解,本次保险法修改首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监管,鼓励改革创新,既释放市场活力,又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国金证券分析师贺国文也表示,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必然,“通过此次修法,使得保险监管与时俱进,明确行业监管、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释放行业发展动力,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另外,本次修订也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上次修改还不足6年,可见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视愈发明显。

  看点一

  首提保险消费者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草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的保护,并首次提出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征求意见稿》说明,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是为了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内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欺诈纠纷案例较多,使得保险行业的口碑亟待改进;同时相关法律缺失与缺位也饱遭行业和社会诟病。

  对此,《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险合同,应约定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天的内容。这一条款打破了此前犹豫期“10天”的“天花板”。

  同时也规定了,禁止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性营销和泄露客户信息等条款,从法律角度上遏制保险产品的强买强卖现象;并新增治理“理赔难”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而且,违规罚款也要加倍。修订法案还上调了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如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行业细节有了法律保障后,将提高行业正面形象,改善行业口碑,对行业而言有积极的意义。

  看点二

  新一代偿付体系值得期待

  本次修改保险法的另一大原则就是“贯彻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放开前端管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实上,从监管趋势来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也是未来行业监管的新方向,而监管机构放开保险投资标的,鼓励保险行业创新也是大势所趋。

  根据修订草案,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明确增加了年金保险业务,并指出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同时,也点明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制定等。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在修订草案中强调的年金业务,可能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的新焦点,尤其是未来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值得重点关注。而互联网保险法律地位的明确,也将大大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销售和保费增长。

  另外,在投资范围放宽方面,修订法案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使得保险资金在运用中拥有法律依据,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升资金投资收益。

  “虽然目前保险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30%,但总体来看,‘大头’仍是固收类资产,这与监管环境和风险承担能力有关。如果能够从政策上不断放开保险投资范围,将提高行业投资收益,丰富投资思路。”多年从事保险投资业务的李先生告诉记者。

  此次修订草案也提到了业界一直在讨论的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修订法案中取消了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并降低资本保证金提取比例,由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改为按照10%提取,且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分析人士表示,“修法”旨在促进我国新一代偿付能力体系的建立,“偿二代”将以更加科学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分类和划分,将更加细致地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风险进行评估。

  对此,贺国文表示,新法规定放松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管制,将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随着偿二代体系的推进,保险公司自身在风险管理上更加成熟,放松资金管制更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

  “‘偿二代’的建立将对于那些真正资本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提供更加宽容的资本限制,但对于实力较弱的保险公司将会有更加严厉的资本监管。从某种意义上‘偿二代’的建立是监管层面上促进市场优胜劣汰的手段。”曹恒乾认为,同时,此次“偿二代”的建立,又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预示了新一代偿付体系全面公布指日可待。(记者 郭家轩)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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