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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一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1670万 以红利为诱饵

2015年10月30日 09:20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 

  农民“入股”合作社,不仅可以领高额分红,买平价农资,还能有机会去青岛、海南等地旅游?德州平原县一家农村合作社打着“服务三农”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向700余名农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0余万元。近日,这家合作社的组织者王某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助手”靳某和王某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4年6个月,分别处罚金25万元和20万元。

  伪造材料成立合作社“吸金”,拿国家领导人头像忽悠农民

  2012年4月,河北男子王某在德州平原县注册设立了汇鑫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而农民至少要占成员总数的80%。为此,王某找人借来其他四人的身份证,假冒四人的名义出资,并将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登记为:为成员组织采购、供应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产品;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尽管登记的业务很“高大上”,可王某的目的却很“单纯”,就是让农户带资入社。以1000元为最低入股金额,按高于银行利息的红利,农户每入股1万元,一年到期后可得红利420元,后来增加为480元;入社时可领取雨伞、食用油等礼品;入社后可享受平价化肥、种子等农资,而且合作社收购社员的农产品比市场价高1至2分钱。另外王某还制定了“金秋送大礼”、喜迎“十八大”回报农户等激励方案,巧立名目,意图只在吸金。

  王某聘请了老乡靳某,由靳某负责合作社的入社宣传。王某将各个村里信用社信贷员和村支书的名单提供给靳某,让靳某将他们发展成合作社的代办员。代办员每为合作社拉取1年1万元存款,会领取300-800元不等的好处费。不仅如此,合作社还不定期组织代办员去青岛、海南等地旅游。

  高额利息诱惑和对代办员的信任,很多农户将钱放到合作社。有的农户怀疑在合作社存钱是否安全,这时有些代办员便信誓旦旦地保证,出了事自己负责;甚至有的代办员在家里挂上贴有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牌子,称国家领导人也支持农村合作社。就这样,合作社的“业务”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

  非法吸收存款1670万只退了500万,合作社组织者被判20年

  随着运营成本的增多和支付农户的高额红利、代办员的好处费等费用,合作社渐渐入不敷出,难以为继。自觉前景不乐观的王某为合作社设计了“合法”的资金去向。王某夸大已有的业务额,如与山东某农资公司的交易,本来合作社只购买了25万元的化肥,但却让对方开具了100余万的发票;另外,虚构本不存在的业务往来,如与安徽某化肥公司、青岛某化肥公司等,有的只与其签订了框架合同,有的甚至连框架合同都没有,但王某手中凭空就有了这些公司为合作社开具的价值五六百万元的收款发票。另外,王某还让会计每月制作两份账册。一份“对外”账册,看上去账面干净,收支详尽,但没有真实性可言;一份“对内”账册,能和合作社的实际开销吻合起来。

  事实上,别说红利,到最后很多农户连本金都无法要回来。据统计,吸收的1670多万存款中,除了已退还给农户的500多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170余万没有退还给农户。这其中有公安机关扣押的近200万,有用于合作社管理经营的500多万,还有430万王某拒不交代存款去向,最后这430万元被法庭认定为诈骗金额。

  近日,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平原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70万元;靳某和王某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4年6个月,分别处罚金25万元和20万元。(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巩欣杰)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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