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海证监局妥善处理A上市公司职工股权纠纷

2015年11月03日 09: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 

  2010年初,拟上市公司A的数百名退休职工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多次到上海证监局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股权问题。为及时化解纠纷,上海证监局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创新引入金融仲裁机制,引导争议双方在上海金融仲裁院接受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投资者权益。

  经了解,来访群众均系拟上市公司A的退休职工,他们称A公司的前身B在2001年改制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取得职工签字,将职工持股会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管理层以及少数外部股东。职工上访时,A公司首发申请已获通过,但他们却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为此他们要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确保能够分享公司上市收益。

  由于牵涉拟上市公司,上海证监局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汇报,并根据相关指示,对该公司改制上市过程进行核查。针对待查问题量多面广、时间跨度长、涉及主体多、核查难度大等情况,上海证监局周密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多种手段,联络各方主体,全面深入核查,调阅了A公司全部11家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并多次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由区国资委出具专项意见,区政府出具专项鉴证,区纪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同时督促保荐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经核查,1995年A公司的前身B公司改制时,公司11.87%的股权由职工持股会持有,其后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比例逐渐上升至2001年时的24.5%。2001年12月,B公司决定解散职工持股会,并将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转让给31名公司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2家企业、4名外部自然人。公司改制及转让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等事项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公司《招股说明书》也明确“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的转让以及职工持股会的解散清算,均已通过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批准及全体会员声明表示同意,股权转让款已经由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签收,价格公允,股权变动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履行了相关产权交易程序,股权转让程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但站在该公司职工角度,当时他们为顾全公司发展大局、支持公司改制而出让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大幅升值,他们内心很难接受这一现实,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上海证监局对该事件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合法有效,但该事件涉及多名公司职工,争议金额近亿元,如果不顾及职工情绪,势必影响A公司上市进程,也不利于A公司长远发展。从促进A公司内部和谐发展角度出发,上海证监局与A公司、A公司退休职工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在上海证监局的主持下,A公司委派一名副总与职工代表多次会面商谈,同时上海证监局积极协调,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工作,经过长时间多方协调,A公司与职工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为使调解效果具有法律保障,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目的,上海证监局在此次纠纷处理过程中引入金融仲裁机制,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在上海金融仲裁院接受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仲裁法律文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令争议处理更加稳妥。

  金融仲裁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上海证监局对此一直高度重视。通过金融仲裁,上海证监局行政调解工作效果真正落到实处,有效防止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不履行协议等情况发生。自上海金融仲裁院成立以来,上海证监局先后有五位同志被选聘为仲裁员,参与审理案件20余起,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2012年间,共引导32件纠纷事项进入仲裁程序,占上海金融仲裁院证券期货类案件总量的94%,促进了市场纠纷的有效解决。记者 王小伟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