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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无名氏"驾车肇事逃逸案 保险公司赔6万

2015年11月16日 14:59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与互动 

  在交通事故中,有时会存在肇事者驾车逃逸的情况,经交警部门事故侦查,无法确定逃逸者身份,司法实践中将其命名为“无名氏”。赣州市民阳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无名氏”。

  去年6月4日,阳女士被轿车撞倒,肇事者逃逸后,交警部门无法查明驾驶人,最终认定“无名氏”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却以“交警未查明驾驶员身份”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阳女士。

  11月10日,章贡区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阳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万余元。

  虽然案件已宣判,但是围绕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探讨。

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被判赔偿6万余元

  ◇事发

  “无名氏”肇事逃逸交警认定其担全责

  “法院终于为我讨回了公道!”11月13日,回想起这一年多来的索赔之路,阳女士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感慨万分。

  去年6月4日17时许,阳女士下班回家途中,骑着二轮助力车行驶至赣州章江大桥桥下,突然,一辆银灰色丰田小轿车沿章贡区会昌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兴国路交叉路口处时右转弯,将她的助力车撞倒。

  阳女士跟着车一起倒在地上,原以为司机会主动下车处理,可没想到,司机驾车逃逸了。忍着疼痛,阳女士拨打了122报警,赣州交警部门赶到了现场进行勘查。

  “当时我只看到肇事车是一辆丰田轿车,车牌号也没记住,更没有看清司机长啥模样。”阳女士回忆说。

  事后,赣州交警部门根据路面监控确定了肇事车辆,并了解到车辆所有人为赣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但事发时该车已经租赁给了他人使用,租车人又转手借给其他人使用,借车人又再借车给他人使用……车辆多次转手。交警部门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仍无法确定汽车驾驶人。

  2014年12月13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丰田轿车驾驶人(未确定)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丰田轿车驾驶人(未确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阳某当日无引起此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起诉

  要求保险公司等赔偿7万余元

  “我在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共花去8000多元治疗费和医药费,由于交警部门仅查明了丰田轿车的所有人,并未查明驾驶人,这些钱都是我自己支付的。”阳女士说,为此,她和家人找到了丰田轿车所有人赣州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其承担医药费及各项损失,但是该公司负责人仅仅支付了1000多元医药费就撒手不管了。

  据阳女士介绍,之后她多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损失,但其均以“丰田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为由予以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7月27日,阳女士将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及赣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等诉至章贡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6007元。

  阳女士认为,去年6月4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及助力车受损,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人未确定)承担全部责任,而其经医院治疗出院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伤残评定,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我本人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应依法承担责任。”

  庭审中,赣州某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其车辆已在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阳女士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则辩称,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并没有确定侵权人,请求法庭进一步查明侵权人以便反映本案案件事实。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判决

  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被判赔6万余元

  章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侵权人未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阳女士所受的人身损伤病历记载内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的特征,故被告关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有待查明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原则,即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赔偿。”章贡区法院认为,该规定表明交强险的设置目的着重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保障功能和分散风险,即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相互脱钩,不因侵权人未能查明即可借此免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章贡区法院认为,实际侵权人未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辩解,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理由。

  11月10日,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阳女士人民币64999元。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下来了,我们肯定会按照判决去执行,如果我们上级部门认为判决不合理,也可以上诉,我们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来。”11月15日,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理赔科一工作人员电话中向记者表示。

  ◇法官

  “无名氏”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该案是赣州首例‘无名氏’驾车肇事案件,该案承办法官灵活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及时救济了被侵权人的权益,彰显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林丁认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的公益性表现在其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及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驾驶人逃逸无法查清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为由不同意赔偿,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法律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

  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呢?

  对此,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星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肇事车辆逃逸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星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该法定责任不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免除,惟一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换言之,只要是由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无论具体的驾驶人员是谁,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赔偿义务。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探讨

  “侵权人”不明如何认定责任?

  法院无法通知“无名氏”参加诉讼,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应该找谁赔偿呢?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认定主体责任?

  对此,刘星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该条规定,车主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查清了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受害者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提出赔偿。”刘星认为。

  就本案而言,审理该案的章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傅一波认为,本案的赔偿未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对这种无法查明肇事司机身份的“无名氏”侵权,则暂时不宜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在肇事司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无法排除肇事司机是否具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如果根据查明事实,车辆所有人或使用管理人存在管理过错或者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存在对使用人、驾驶人选择过错情况,则法院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超出交强险之外的相应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被侵权人可待查清侵权人(即肇事司机)后另行主张权利。”傅一波认为。

 (◎文/图 傅一波 吴芬 新法制报记者刘尊爱)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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