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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客运出租汽车条例 不得拒载禁止强行拼车

2015年11月21日 12: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从事非法出租车经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临时停靠点允许出租车短暂停靠、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可以拒绝支付车费、未经首位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近日召开的甘肃省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报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条例》规定,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B级的;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九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营运期限内连续六十日内未营运的;未经许可擅自更新车辆的;管理不善,导致出租汽车停运等妨碍正常营运秩序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的等。

  《条例》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两项条件。

  不得拒载禁止强行拼车

  《条例》规定,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市政等部门在商业中心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小区的周边道路,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允许出租汽车临时短暂停靠、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条例》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禁止强行拼车,未经首位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并实行分段计费;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交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侵占、隐匿、丢弃;不得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二十米的范围内停车上下乘客。

  《条例》同时明确,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无随车陪护人员的;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无效的;携带宠物,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损车辆物品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三种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条例》指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公布举报方式。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其投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对前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暂扣期间继续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条例》明确,出租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首位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在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等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周文馨 赵志锋)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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