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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下一页

2015年12月18日 15: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印发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凡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的海船拆解后,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通知还显示,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首先,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其次,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第三,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以下为《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

  (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主要包括: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船。

  (三)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第四条 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用于中央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其他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东部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比例为5:5,中部省份(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为6:4,西部省份(陕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比例为7:3。

  用于新建内河示范船以及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地方财政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于内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第七条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新建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我国加入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 驳船为0.6,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

  第三章 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十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第十二条 拆解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广西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十四条 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3)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六条 拆解或改造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律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本办法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拆解补助金额计算方法执行。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

  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现有内河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法规〔2011〕391号)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现有内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客船: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单位客位补助额×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助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助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货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5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内河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2.5万元。

  第二十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长江水系货-37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内河船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400万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85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105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12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40万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63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78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9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4)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四章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

  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二十七条 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15。

  第二十九条 渔船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二)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三十条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第三十一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6。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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