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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推出《汽车买卖合同》 明确经营者三包责任

2016年01月07日 16:16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 

  6日,江西省工商局联合省消费者协会、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首次推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悉,消费者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使用该合同,未使用该合同并出现严重侵权行为的商家将面临重罚。

  亮点1

  明确经营者“三包”责任

  在购车交易中,不少经营者在售后“三包”(修理、更换、退货)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各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的“三包”标准各不相同,且大多只承诺包修,该更换、退货的,不及时予以更换或退货。

  《汽车买卖合同》中明确了经营者售后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要求按国家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汽车销售方应全面尽到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案例:刘女士在某4S店买了一辆车,签订的是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对售后方面规定不明确。后刘女士遭遇事故,需要对汽车进行修理和更换,经销者和修理者却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让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建议: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可以提议经营者提供《汽车买卖合同》签订协议。该合同权责明确,文本内容规范,尤其是对“三包服务”责任进行了规范,可以避免遭遇刘女士遇到的售后无保障问题。

   亮点2

  经营者违约须支付违约金

  不少消费者反映,在签订购车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往往只明确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写明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认为该行为有失公平性。

  《汽车买卖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方面,突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第六条规定:“甲(卖)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案例:石小姐在一家4S店选购了一辆新车,由于无货,于是交了订金并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但是在经销商允诺的交车时间内,石小姐却迟迟等不到车。她几次催问经销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表示,如果想早点提到车,须交纳3000元钱。事后石小姐发现,签订的购车协议没有提及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无奈之下,石小姐只好交钱取车。

  建议: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基于不少汽车经营者提供的购车协议有意避开自身责任情况,《汽车买卖合同》中第六条违约责任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不同的违约情况下所要担负的责任,消费者可以此作为追偿根据,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

  提醒

  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与自己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如经营者不使用《汽车买卖合同》,在未经省工商局审核备案情形下签订购车合同,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省工商局将对经营者予以重罚。 (信息日报实习生宋靓、记者罗捷/文)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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