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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筑区域内道路属业主共有 可依法补偿征用

2016年02月24日 16: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专家:建筑区域内道路属业主共有可依法补偿征用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绿色城市研究所所长董珂在接受中新网视频访谈。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摄

  中新网2月24日电 今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绿色城市研究所所长董珂在接受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物权法的第73条里面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从管理法的角度来说,如果判断这个城市的更新改造确实有利于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话,可以依法调整所有权。

  谈及已有小区的开放式改造,董珂表示,物权法的第73条里面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例如开发商拿的地比较大时候,其中的某些道路是市政道路,且土地出让条件里面明确这个地块当中有市政道路,这个还是属于城市市民所共有。

  董珂表示,如果土地出让条件里面,已经明确规定它属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它属于小区内的,不属于城镇的公共道路。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那么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市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规定了国家公权依法的前提,也就是公共利益。但是,这里面也明确指出对于受损的实权私权应当进行一个补偿。

  究竟谁来界定公共利益?董珂解释称,这个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由一个部门来界定的。而是由一个整体判断来确定,就是土地管理法的第58条里面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管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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