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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失信企业将受罚

2016年04月13日 09:14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芳 菲)4月6日起,山东青岛市实施新设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在设立之初需要作出8项信用承诺,不守信用的企业将面临处罚,同时在融资授信方面也会受到影响。青岛成为全省首个市场主体准入前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城市。

  需作出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是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新设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根据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以上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应作出相关8项承诺。企业经营中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按承诺接受相关部门的约束和惩戒,企业违法经营将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监管部门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也将以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为依据。

  青岛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处处长魏崧表示,此次实施信用承诺制是工商部门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将有助于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不遵守信用承诺的企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青岛市工商部门与市人民银行签署《失信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融资授信方面予以限制,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与国、地税部门开展合作,及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因经营地址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实施注册登记限制;启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环节的任职限制程序,遏制失信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8项信用承诺内容为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应公示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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