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监会印发准则规范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信息披露

2016年05月05日 17:36 来源:保监会网站 参与互动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行为,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4号准则》)。

  《4号准则》共十六条,重点规范保险机构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金额达到规定大额标准的,均需按要求进行披露。二是分时段披露和持续披露。保险机构应按照签署投资协议和资金出资两个阶段进行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披露要素发生变动的,保险机构还应持续披露变动情况。三是加强与上市公司有关政策的衔接。上市保险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可免于重复披露,后续需定期披露的,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标的涉及上市公司需披露的,由相关上市公司依规办理。四是加强对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管理。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4号准则》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放管结合”精神,完善市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有助于完善对报告事项的监管,便于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二是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运作透明度,约束重点公司和重大投资行为;三是有利于丰富市场化监管工具,形成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四是有利于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则框架,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不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具。

【编辑:王诗尧】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