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仲裁成中企“走出去”后解决纠纷重要途径

2016年09月20日 19: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海口9月20日电 (洪坚鹏)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直接投资148亿美元,增长18.2%;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926亿美元,增长7.4%。但中国企业到投资所在国面临着政治、市场、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这当中释放出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

  9月20日,中国和东盟国家仲裁界、律师界、商业界的代表齐聚海南海口,参加在此间举行的首届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合作论坛,共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合作平台。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铁”)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受访时告诉记者,目前中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承揽的项目涵盖铁路、公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莫斯科喀山高铁、中(国)老(挝)铁路、印尼雅万高铁等项目目前推进顺利。

  于腾群说,中铁高度重视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在谈判与合同签署过程中,组织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的专业团队对法律风险进行研判并提出方案。

  然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怎么办?于腾群从专业性、自主性、保密性、独立性等方面对诉讼和仲裁进行了比较,认为仲裁在解决境外投资贸易纠纷中具备独特优势。

  但规避法律风险同样重要。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走向非洲,该公司总法律顾问陈太祥介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建八局开始涉足马来西亚、印尼、柬埔寨和缅甸等国家的房屋及基础设施建设,迄今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和重大标的额纠纷。

  陈太祥建议,在进入投资所在国前,企业要对当地法律调查了解,并充分考虑当地的政治、社会风险;重视合同条款签订,规避条款风险;注重合同履行,避免出现漏洞。

  云南省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何锡峰告诉记者,中资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日趋增加,最初在合同签订时未注意到的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例如中国某房地产投资公司到东南亚某国购买土地时,由于合同中未约定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式,中国律师无法介入诉讼,出现纠纷后最终导致该企业财物两失。

  何锡峰以在缅甸、老挝处理中资企业法律纠纷的经验“现身说法”:采取仲裁比诉讼更加行之有效,不仅时效快、保密性强,还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同时避开了某些国家禁止中国律师介入诉讼的劣势。

  在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之时,中国法学界也在“走出去”。据了解,自2005年起,中国法学会与东盟法学法律界先后在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成功举办了6届“中国—东盟法律论坛”,先后成立了“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及其校友会、“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等平台,积极推动中国—东盟法律领域的务实合作。(完)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