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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告万科被要求交12亿担保金 律师要求驳回

2016年09月27日 09:1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万科股权之争尚未定论,投资者起诉万科一案却出现戏剧性的一幕。记者昨天获悉,此前上诉申请万科董事会撤销重组决议的两位小股东,现在被万科要求提供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这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

  股民诉万科撤销决议

  今年6月17日,与宝能之间因股权激战正酣的万科召开董事会,通过了12项董事会决议。其中包括轰动一时的深铁以土地资产入股事宜。

  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认为万科通过的12项议案,构成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分别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

  万科要求12亿担保金

  两位小股东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案,在法院延长45日举证期限后有了新进展。

  昨天,两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称,9月23日收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送达的《通知书》,此案定于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与此同时,令市场和两位投资者猝不及防的是,在两案举证期内,万

  科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

  万科认为,原告要求撤销12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人民币,对万科及广大股东影响极其重大。而两原告所持万科股份仅有10000/11100股,是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万科认为原告有滥用诉权的嫌疑,因此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律师要求法院驳回

  针对万科要求原告支付担保金的做法,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表示,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目前的公司法及最高法的各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被告公司诉讼担保请求的成立要件、担保数额的确定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宋一欣表示,诉讼担保制度的作用,是防止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同样应当反对借防止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抑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

  对于被告上述申请,原告律师向法院寄送两份申请函,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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