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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建议加快构建自然人税费征管体系

2016年10月13日 16:4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完善税收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后营改增时代,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如何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在10月12日于广东佛山南海举行的第十届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会议上,来自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等9省区地税局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财税部门代表就此展开深入研讨。

  广东省地税局局长吴紫骊在发言中指出,随着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自然人税费征管是今后地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他介绍了广东地税组织的相关专题研究。该研究不仅深入分析了我国自然人税费收入的特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还提出了相关建议,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

  A 全国自然人税收占比超一成

  从税收概念看,自然人纳税人是与单位纳税人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还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且相当于个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目前我国完全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其他涉及自然人纳税人的税种还包括:个人(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广东地税专题研究表明,2001-2015年,全国自然人税收收入从1475.6亿元增长到14693.5亿元,占总税收比重从8.9%提高到10.8%,年均增速17.8%,分别高出同期总税收和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速1.6、4.0个百分点。

  据该项研究,我国高净值自然人主要分布在东部省市,税源集中在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领域。结合广东和部分省市2014-2015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情况分析:京沪粤苏浙等五省市高净值人数占全国高净值人数的近七成,其中广东占全国比重为16.86%;股票、基金、房地产、信托等占高净值人群境内可投资资产比重约45%;年所得12万—50万元区间的人数和纳税额,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总人数和纳税总额的比重最大,以广东为例,该区间2014年人数占93.6%、纳税额占67.4%,2015年分别占93.6%、74.2%。

  苏粤浙社保费规模居前三

  我国自然人税费收入的特点还表现在,社保费是目前面向自然人征收规模最大的费种。

  目前,全国有21个省、市和自治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社保费。2015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15336.7亿元,同比增长11.3%,收入规模占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12.4%;其中,规模前三的江苏、广东(深圳除外)和浙江为2539.2亿元、2452.0亿元和2303.2亿元,分别占本省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19.5%、20.8%和25.9%。

  自然人涉税信息碎片化

  C

  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了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征管为主的面向自然人的税费征管框架,但现行面向自然人的征管体系仍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和挑战。广东地税在专题研究中指出:

  自然人税费征管法律制度体系支撑不足,缺乏有效管控手段。现行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等都有待完善,社会保险费尚未明确全国范围统一征收主体。

  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碎片化分散化。高净值人群税源管控缺位,税务部门与高净值人群之间存在很大程度信息不对称。同时,高净值自然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土地、房产、股权变动等关键信息很难获取或及时准确获取,对其的涉税信息监控网络尚未建立。数字经济、新兴业态以及跨境税源流动,也对基于传统经济构建的税收规则和征管体系形成巨大冲击。

  构建自然人税收分类分级管理体系

  D

  广东地税在专题研究中建议: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现代税费制度和征管体系要求的法律框架完整、征管方式有效、技术支撑强大、纳税服务便捷的现代自然人税费管理体系;近期,重点改革和调整优化现行自然人税费征管机制,到2017年初步构建与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便捷利民的服务体系、统一先进的信息系统支撑体系。

  具体提出了涉及六大方面的23条建议,其中值得关注的建议有: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探索建立电商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健全现金管理法规,建立大额现金交易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自然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单笔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必须强制转账;扩大行政强制适用范围,将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行政强制适用于自然人。

  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现代化税费管理闭环体系,即建立“纳税人自觉申报缴纳税款(代扣代缴)-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辅导-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强制执行-移送司法机关-自觉申报纳税”的良性闭环管理模式。

  拓展纳税识别号的社会功能,将其与社保账号、银行账号、医疗账号等号码关联,实现对自然人个人财产及其交易行为的全面监管。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人士在内的自然人税收档案,并据此建立全国标准统一的自然人税费管理信息系统。

  积极探索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管理与大企业管理有机结合,在大企业管理中将与之有关联的股东、高管等进行同步联动管理;构建全省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千人或万人分析平台。

  加强跨国跨境高净值个人的税收征管与协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及时掌握高净值个人持有境外资产、取得跨境收入、资金流转等信息,发挥征管协作在防止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税收协定滥用、不合理列支成本费用等逃避纳税的作用。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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