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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可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2017年06月30日 23: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天津6月30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自7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这是继2016年6月1日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后,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记者30日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制度推出后,天津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和无须工商总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都可以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的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系统通过的企业名称可以直接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实现了名称登记与设立登记的合并受理,极大地节省了准入时间。

  为保证企业申报名称能够符合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重新修订登记规则。出台了《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对企业名称申报行为进行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不得申报,有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要依条件申报。

  天津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称,这次推出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同步实现了全流程网上申请,申请人无须到登记窗口申请名称,也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在任何一台电脑、手机或平板上都可进行名称申报,实现了零见面,足不出户。经此次改革,名称核准人员将从繁重的核准工作中解放出来,由系统来完成智能化的初审,既规范又标准。

  据了解,从去年天津市新登记的主体量判定,涉及前置审批和应当由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只占各类主体量的0.5%,将有99.5%核准工作量被机器代替,既节约了行政成本,也提高了申请效率。自主申报的名称保留期也从预先核准的一年,压缩至20天,还允许申请人延长一次保留期,名称资源将得以充分释放。

  天津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表示,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企业有了更多自我决策权,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不过,遵守法律法规是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等合法权益,将自担法律风险。申请人与他人名称发生近似争议的,如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的,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标注为“不适宜名称”。(完)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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