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给予国民待遇

2018年03月21日 16: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国人民银行 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杨明静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中国人民银行 资料图。中新社发 杨明静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中新网3月21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

  为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现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三、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四、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19日

【编辑:叶攀】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