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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 提五项要求

2018年06月01日 20: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6月1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6月1日在京表示,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常德鹏指出,近年来,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因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等特点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规模持续增长。但是,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中也产生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规避监管;部分基金在宣传推介中存在片面强调收益性和便利性,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足等,亟待加以规制。

  为此,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五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即当天赎回、当天到帐)业务,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对基金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

  二是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三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

  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

  常德鹏表示,指导意见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虑行业机构落实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1个月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6个月过渡期。(完)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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