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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阳光化”

2018年12月29日 21: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29日对外公布《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监督,《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在每月20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

  省级财政部门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也要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等。

  《办法》还对再融资债券发行、一般债券存续期、专项债券存续期、违法违规情形公开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要求各地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结果;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督促地方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阳光化”,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作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完)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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