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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整治违法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

2019年01月23日 15:44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 

  广西贺州:整治违法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

  本报记者 童 政 通讯员 义庆峰

  广西贺州生态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2.88%,是广西唯一入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的地级市。为守护好“绿水青山”,贺州市积极推动单一行政“管”生态模式向法治化轨道迈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化和专业性,用司法创新破解生态损害修复难题。

  2018年10月29日,昭平县渔民杨某强因在禁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桂江河道内电鱼,被昭平县法院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类案件按照以往的办案流程,直接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即可,但这次的判决结果除拘役5个月外,还包括要求被告人承担桂江渔业修复费25587.44元。

  “杨某强的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桂江水产资源的正常繁殖,使该水域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对国家自然资源财产的民事侵权,因此判处其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民事责任。”昭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朱展智说。

  这起案件是贺州市第一起采用渔业生态恢复司法判决案件。昭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黎传杰表示,对生态资源案件合议庭实行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重点整治环境污染以及乱垦滥伐违法行为,意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辖区生态环境。

  如何让群众增强法制环保意识,贺州市在推动“生态审判法庭”建设过程中,根据环保“沉疴顽疾”,开出了新“药方”。在富川县龟石国家湿地公园内,富川县法院建立了涉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复植补种教育基地。目前,已有4个案件的5名被告人在该基地补种柳树、枫杨树、乌桕树等品种树木共200余株。

  富川县某村村民何某勇便是其中之一。2015年12月份,何某勇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伙同他人任意采伐本村集体所有的树木,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勇与园林绿化公司签订造林施工合同,自愿复植补种价值3000元的树木。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富川县法院判处何某勇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目前,贺州市各县区法院都设立了生态资源案件合议庭和生态资源巡回法庭,基本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下,2016年至今,全市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25件,作出7起生态修复判决,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形式有效恢复被损害生态环境。

  童 政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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