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九龙山国旅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

2019年03月15日 22: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3月15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信“证监会发布”消息,近日,证监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判决维持证监会就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案所作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维持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就该案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

资料图:中国证监会。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中国证监会。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近日,证监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判决维持证监会就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案所作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维持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就该案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违法行政诉讼案以证监会胜诉告终。再审判决书认可、支持了证监会对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对短线交易标的、主体、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的理解作了充分阐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交易活动的合规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投资者依法开展交易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审判决指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禁止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特定人员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或者信息优势、短时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有效构建内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吓阻机制。再审判决明确,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采取简化的客观判断标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时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行为人因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才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时具备上述身份的,应当适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短线交易违法行为损害“三公”原则,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证监会将继续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短线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周驰】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