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越剧演员照片被用做祭品 法院判淘宝店赔万余元

2012年05月29日 15:08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通讯员 张真 记者 钱朱建

  如今,各种制作精良的纸电视、纸别墅等祭品早已不稀奇。但为了逼真,一款纸电视上竟使用了一张知名越剧演员的定妆照,结果在淘宝网店销售时被该演员无意中发现。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婷婷(化名)是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一次上网时她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定妆照竟被印在一家名为“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网店所售卖的专门为祭奠死者准备的纸电视上。婷婷在公证处的见证下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做了公证。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婷婷委托律师去河北省保定市进行调查,最终查明实际侵权人系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婷婷将冯某告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冯某辩称,他所销售的纸质电视机也是从当地市场上买来的,购买时并不知道上面的图案是谁,不可能知道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告在淘宝网上所购的印有原告肖像的纸质电视机,该产品系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显然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认为其事先并不知晓所售产品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且市场上另存在他人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辩称意见,并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编辑:刘欢】

>文化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