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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叫停钱钟书信札拍卖 中贸圣佳仍未作出回应

2013年06月05日 10:11 来源:深圳晚报 参与互动(0)

截至发稿,“中贸圣佳”官网仍挂着原来的拍卖预告。

   记者4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于3日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杨绛)夫妇及女儿钱某写给时任某杂志总编辑的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据法院介绍,钱钟书、杨绛(原名杨季康)夫妇及女儿钱某(已故)曾经与时任某杂志总编辑的李某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某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其女儿写给李某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阅读延伸

  法院诉前禁令多用于知产案

  对于诉前禁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姚克枫律师解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即诉讼当事人一方发现另一方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或者将要构成侵权,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姚克枫介绍,诉前禁令的申请人一般要缴纳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不构成侵权,申请人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据法制晚报)

  新闻回顾

  5月中旬 北京中贸圣佳宣布将在6月22日集中拍卖钱家信件

  5月26日 杨绛首发声明,强烈反对拍卖

  5月29日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拍卖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等多项权利,国家版

  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

  6月1日 媒体报道北京保利春拍钱钟书书信

  6月2日 杨绛发表紧急声明:反对北京保利拍卖

  6月3日 北京保利宣布撤拍,北京中贸圣佳至今未作出回应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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