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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星代言广告 权责应当统一

2013年09月04日 07:3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对此规定,公众叫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要承担责任,早该如此。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深受其害。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其中明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当年多位影视女明星代言的日本SK—II品牌化妆品被检出含有禁用成分,两位女明星代言的三鹿奶粉被查出不合格,到一位相声演员代言的包括保健食品、药品等10个虚假产品的广告等等,虚假广告愈演愈烈,一发而不可收。

  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法律的公正所在。一些明星代言商品广告,既扬名又赚钱,按说这是他们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因虚假代言所产生的责任,有义务为自己的过错埋单。何况是名人,其所担当的责任显然要比普通百姓大得多。许多发达国家对名人代言医药广告,一直是严厉管制的。在英国,医药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对医药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代言产品广告。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上法院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将要受罚。唯有如此,代言者才会学会审慎代言,不至于因利益诱惑而自蹈牢狱。

  我国不少明星凭借“人气儿”见利忘义,把代言广告作为快速发财的敲门砖,误导公众,给消费者造成了物质、精神和身体的多重损害。其堕落之深难以自拔,除了早就成了金钱的奴隶,见钱眼开而良心丧失,抛弃了公共道德和职业操守之外,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法律约束,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告法亦主要针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负什么责任均无明确规定。收入颇丰,却不受法律制裁,可谓一本万利,难怪一些人乐意做无良商家的代言人。

  公众呼吁修改当下法律,将明星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之一,纳入责任追究范围,由来已久。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能让代言明星与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必深得民心。当然,广告法和刑法也应适时作出相应修改,以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刘效仁)

【编辑:上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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