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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北京已有免费的官立医院 经费靠政府拨款

2013年11月12日 09: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免费医疗”是大家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其实,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过免费医疗的局部实践。那么,这些历史片断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又能给我们一些什么启发呢?

  清末京师内外城官医院看病免费

  清朝末年,北京已经有了免费的官立医院,这就是京师内城官医院和外城官医院。内城官医院是清政府应巡警部奏请设立的,地址在钱粮胡同,1906年8月正式开诊,中西医并重,前往看病的人很多,很快就有了较高人气。负责筹办内城官医院的卫生司郎中唐坚也被上峰认为创设有功,又被派筹办京师外城官医院。1908年,外城官医院在梁家园正式开诊。其间,由于“患病者多,内外城官医院,恐有应接不暇之势”,还增设了几所“分院”。不过,当时这些“分院”并无正式名称,一般也就通称为内城官医院和外城官医院。因此,清末北京城里的内城官医院和外城官医院实际上并非“两所”,而是好几所医院的总称。

  官医院之“官”,意思是官办,而体现官办性质的重要特征则是看病免费。民政部核定的《内外城官医院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本院系民政部奏请设立,纯属官立性质,所有来院诊治之人概不收费,唯住院诊治者饭食费用须由本人自备。”

  内外城官医院面向全体民众开放,规定了严格而合理的门诊及住院规则。“凡来院诊视者俱先至挂号处挂号,持取号牌分别男女入候诊室,依次传号入诊,不得搀越争先。”同时,又对特殊人群给予了关照。“海陆军官兵士著有制服者或持有营署执据者”、“各学堂男女学生著有制服或佩有徽章或有学堂执据者”、“病伤急切者”、“巡警人员著有制服者”、“持有巡警官署执据者”,这五类人员“由号房给予特别号牌,即时入诊,不论次序”。有些研究者认为,内外城官医院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上述几类人,并得出结论说“看来这所医院还是个不完全的公共医疗机构”。其实,这是错误的。内外城官医院只是对这些人员给予特别关照,其服务对象依然是广大民众。内城官医院最初开办的五个月里,就医者就有三四万人。1907年秋季三个月,内城官医院就诊三万余人。这也是后来又开设了外城官医院的重要原因。这么多病人显然不可能主要是几类特殊人群。外城官医院开办后,民众就医更加便利,到了1909年,全年就诊人数近29万人,而当时北京内外城总人口约为80万。

  内外城官医院主要依靠政府拨款

  免费医疗需要经费支持作为基础。史料记载,民国初年,内外城官医院每月经费2000元,全年24000元。后来,随着就诊人数上涨,经费支出也更多。1917年,内城官医院全年实际经费三万余元,外城官医院为近三万元。官医院看病不收费,它又是如何维系运转的呢?

  首先,官医院经费由政府拨付,月终统一报销。所有院中经费,每届年终决算一次,列表申报警厅。

  其次,官医院所用中西药料都是免税的,这就节省了一大笔费用。史料记载,“内城官医院所用中西医药料,均系购自直隶、山西等省及英、德、日本各国,转运维艰,所需费用甚巨。今外城添设医院,药料自必加增,查此项药料原备施济贫民之用,可否仰恳恩施俯准援照大学堂工艺局用品免税成案,将此项药料经过各处关卡一律免税。如蒙俞允,即由臣部咨行税务处转行各关,一体遵照,所有官医院药料恳请照案免全税。”

  再次,官医院总理由内外城巡警厅卫生处官员兼任,他掌管全院一切事务,所有院中人员均受其指挥,但请注意,这个人不在医院支领薪水。

  最后,随着来院就诊人数增加,医院为了维持运转,也想办法自筹一部分资金。先是鼓励病人捐款,如果捐得多,可以得到民政部授予的“急公好义”匾,不过效果不太好。后来又对来院看病的富人实行带有“筹款号”制度,规定“凡富贵之人,须挂此号,本院以特别之礼待之,唯须预先觅一殷实保人,言明病愈筹款若干,自十元至千元均可”。不过,这些措施筹集的款项,在医院总经费中占比很小,医院的主要经费仍是源于政府拨款。

  京师内外城官医院由于免费医疗,在民众中有很好的口碑。在清帝逊位后,虽然因为当时公私医院增多,分散了就诊人群,但内外城官医院还存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改组为市立医院,“概不收费”的政策也被取消,但对于贫病患者,医药手术费减半或予免费。

  新中国头三年百万人次在京享受免费门诊

  经过了动荡的民国岁月,迎来了新中国的成立。早在1949年3月5日,华北人民政府就作出了《关于公立医院及医疗队免费医疗的决定》,“决于本年度拨全区公立医院对贫苦群众免费医疗补助费全年小米壹百伍拾万斤。”对于这笔补助怎么使用,政府也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首先,享受免费医疗的资格是:“乡村劳动人民初分得土地,生活尚未改善,因疾病不能生产,生活确属困难患病无力治疗者”;“缺乏劳动力之军工烈属、老弱妇孺家庭生活确属困难无力治疗者”;“家庭贫苦之荣退军人因伤复发或患病无力治疗者”;“城市贫苦劳动人民患病无力治疗者”;“特殊灾害如火灾、敌机炸伤、中毒等急救”。同时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免费医疗待遇。

  为了把免费医疗经费用到实处,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享受免费医疗的患者出院或门诊取药时,应由本人填写“免费证”(包括姓名、住址、日期、药材费、主治医生签字之单据),还要附上街村以上政府证明,由免费审查组盖章,这一凭证每月要送交上级政府核销。同时,在公立医院或医疗队建立有行政、总务、医务等各方面人员参加的“免费审查小组”,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免费医疗费用“绝对不准挪用,倘有挪用,以变相贪污论处”。

  1950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又通过了《1950年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免费医疗面向“劳苦赤贫市民确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者”,申请免费医疗者,需居住地区派出所开具“贫苦证明”,经医疗单位核准。据统计,1949年至1952年,免费门诊达114万人次。

  1953年,市政府又一次修订了免费医疗政策,对免费医疗对象、审批过程、伤病种类、免费人数、医疗经费等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1953年5月,新政策正式在全市试行。按照新的规定,免费医疗对象明确为四类人员:一是贫苦烈、军属;二是尚未就业的回乡转业军人;三是享受救济的贫苦市民;四是其他虽非本市长期住户而受有意外严重伤害或骤患急重病并确属无力就医者。对经费使用也作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全年免费医疗的经费,由公共卫生局掌握,按月将免费证总额交民政局转发各区政府使用,各医疗单位根据每月免费住院人数、住院日数和免费门诊次数,附免费介绍证于月终汇总,送公共卫生局,由免费医疗经费内拨款。” (胡一峰)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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