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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陷视频盗版纠纷 被多家公司起诉并索赔3亿元

2013年11月25日 13:26 来源:东南快报 参与互动(0)

  由优酷土豆、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4家视频网站以及多家版权机构近日共同发起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将百度列为了重点维权目标。当前多家公司已向法院起诉百度的盗版侵权案件共立案百余起,并向百度索赔3亿元。

  对此,百度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百度一直高度重视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在打击盗版视频内容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百度是否侵犯了上述公司的著作权”这一问题,百度公司至今仍未给出回应。

  在互联网法律专家、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看来,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侵权纠纷频发,与当前相关法律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一直在走“先乱后治”的老路,这种现状亟待改变。

  A 百度被指多形式盗版

  “盗版在移动互联网到来的今天愈加严重。我不得不指出两个主要的盗版从业者:百度以及快播QVOD。”搜狐集团董事局主席张朝阳在反盗版联合行动发布会上表示。

  搜狐公司技术副总裁周霖表示,百度采取强行嵌套方式,使得通过百度视频搜索的用户并没有到达原来的视频网站观看节目,而是在百度框架下继续浏览,偏离了搜索引擎操作的正规流程。

  在发布会现场,周霖向参会者展示了这种嵌套方式。其在发布会召开之前截取的图片显示,当通过百度搜索搜狐视频的版权剧《生活大爆炸》时,播放界面的对应网址并非搜狐视频的网址。

  周霖还指出,百度影音在某种程度上还在帮助某些盗版视频网站建站,一个网站建立完之后,百度搜索通过定向链接的方式给某些网站引流,特别是在百度上搜索一些国内视频网站没那么快能更新的热播电影时,点击搜索结果后会发现网页直接跳转到了一个盗版网站群,“经过我们分析应该有近150家与百度合作的盗版网站”。

  不过,百度方面对此的回应是,百度在打击盗版视频内容方面采取了4大举措,包括开发盗版视频自动过滤系统、针对厂商和用户开辟绿色投诉通道、主动引导优质的正版视频内容并拒绝推荐盗版视频、针对恶意视频网站全面断开网站链接等。

  B 盗版背后的利益格局

  张朝阳在发布会上感叹道,电视剧的版权从曾经的零成本到现在基本每集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像优酷、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乐视等网站每年在内容成本上的花费都在1.5亿美元以上,有的甚至更高。

  “我们花了那么多钱买内容,但是我们流量的一半却去了百度视频和快播,所以我们的广告卖不出去或者我们的广告卖的收入根本无法覆盖内容采购成本和带宽成本,现在中国的视频网站都不赚钱都在流血亏钱。”张朝阳表示。

  在张朝阳看来,因为盗版网站的电影都是免费的,整个中国的电影业像万达以及光线拍的电影在网上没有办法卖出任何价格。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在前述发布会上透露,去年《泰囧》的电影院观众有3000多万人,票房收入12.7亿元;网络上的观众超过两亿人,但最终的实际收益只有700万元。

  百度相关负责人称,盗版是国内视频行业的共同难题,百度在未来仍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扶持正版视频的发展。

  “多家视频公司起诉百度,表面是知识产权权利之争,实际每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之争的背后都是利益之争。”张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视频资源量和用户量的多少决定着它们在这一领域的地位和未来的收益,也是各大网络公司的一个必争之地。

  C 是否侵权存争议

  关于百度以及其推出的软件百度视频、百度影音是否涉嫌侵权,业内亦有不同声音。

  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为用户提供盗版视频的行为本身涉嫌侵权,但侵权的主体却并非百度,而是那些利用百度影音软件建站的视频网站,百度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在张韬看来,网络播放盗版影视作品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一种)上,即未经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

  “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提供影视作品搜索结果的链接,而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该链接结果是侵权的,且在知道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则可以考虑适用避风港原则来进行抗辩。”张韬表示。

  不过张韬也指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该结果是侵权的,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要承担责任。

  代表搜狐和优酷起诉百度的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孙黎卿律师表示,在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并不是每一种行为都有资格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此次百度就很难通过这个原则来为自身免责。

  D 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互联网行业为何屡出侵权纠纷?在张韬律师看来,这与相关立法现状密切相关。

  据张韬介绍,我国互联网行业早在上世纪末就已兴起,但到2006年才由国务院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有了相关法律,但是无论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的力度都很轻。

  张韬还表示,互联网的高科技性以及行为、证据的时效性等都非同一般,而现有法律原则太过笼统,使得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具体的互联网行为和案件时没有具体的管理和裁判依据,也就往往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孙黎卿律师也说,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在网络侵权责任界定上有更为具体清晰的表达。

  “我一直对我国现在实行的避风港原则持有异议。”张韬表示,从我国现有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及国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来看,应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所提供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侵权才可以给予链接,而不是现在实行的不作审查,只要“不知情”就没有责任。

  在张韬看来,借鉴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法律,除了应当立足本国实际国情,还应当系统性地进行借鉴,连同严管严罚和细致立法一起借鉴,而不应当单独借鉴其中的一个避风港原则。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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