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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网络剧、微电影领证才能播

2014年01月28日 09:1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针对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题材选择、节目内容、制作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规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业内人士表示,《补充通知》的发布,将会使包括微电影在内的网络自制内容日益凸显的低俗、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补充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履行好开办主体的职责,严把播出关。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记者 肖扬)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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