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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未终审 杨绛获赔尚需时日

2014年02月18日 08:41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一则题为《我院一审审结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的“审判工作纪实”以及来自央视新闻频道的“最高法院17日集中发布7个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的短讯,将沉寂数月的杨绛先生维权案再次推到台前。一时间,“杨绛先生获赔20万元”的消息纷纷见诸网络及报端。但记者经多方打听得知,杨先生还未获赔,该案还未终审。

  据了解,二中院的“审判工作纪实”只是公布了“一审审结”这一阶段性进展,被告方中贸圣佳或有上诉的意愿,“纪实”中所披露的判决还不是最终结果。央视的短讯中所提及的7个典型案例中的其中一例——“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强调的是“诉前禁令”这一开创性的做法,并不能代表全案。

  二中院“纪实”称:“我院一审审结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这份判决在1个月之前就作出了。这之后截至发稿,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本人并没有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李国强曾于去年11月对媒体称,“我不能奢求再得到她(杨绛先生)的原谅,她将永远不再会信任我。”

  ■案情经过 被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属侵权

  钱锺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同一时期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中还登载了多篇介绍涉案公开拍卖活动、鉴定活动以及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中以附图形式展示了相关书信手稿全貌。此后杨季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二中院经审查依法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控辩双方 李国强辩称与拍卖活动无关

  杨季康于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中贸圣佳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亦未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李国强辩称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故自己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判决依据 收信人有义务保护通信秘密和隐私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锺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等。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杨季康作为钱锺书、钱瑗的近亲属和继承人,有权就涉案著作权、隐私权问题提起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发布会等方式将钱锺书、杨季康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对相关专家、媒体记者不得以公开发表、复制、传播书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提示,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况且杨季康已于信中明确要求其将手中书稿信札等妥为保藏。基于此,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江胜信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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