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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赵子琪告报社一审胜诉 指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2014年03月13日 09:1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每日新报》因发表题为“赵子琪到底是不是‘小三’”的报道而惹上官司,认为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女演员赵琳(艺名“赵子琪”)将该报的主办单位天津日报社告上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一审被判道歉并赔偿5000元后,天津日报社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演员:被误导为小三

  2011年7月23日,《每日新报》发表了题为《好友力挺:二人相识时,路金波已在打离婚——赵子琪到底是不是“小三”》的报道,文章配有赵琳的照片。赵琳后诉至一审法院称,文章使读者误以为自己就是“小三”,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导致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天津日报社故意捏造事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擅自披露其结婚的事实并进行恶俗评论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此外,被告还未经同意擅自将她的大幅照片放在该报纸醒目位置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赵琳请求判令天津日报社在《每日新报》的醒目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报社:是据舆论发问

  庭审时,天津日报社辩称,通篇报道并未肯定地说赵琳就是“小三”,而是依据当时社会上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网络舆论向当事人发问。天津日报社依据网络言论对赵琳进行发问,既无恶俗的评论,亦不存在贬损其名誉、侮辱其人格的情况。图文配套发表是报纸的一大特点,图文必须同时置放。故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驳回赵琳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天津日报社在《每日新报》刊登对赵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天津日报社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颜斐)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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