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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秦火火"案开庭 曾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

2014年04月11日 08:5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将于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

  秦志晖,1983年12月出生,湖南衡阳人,高中文化,2010年7月就职于中国尔玛互动营销公司,负责文案工作。工作期间,秦志晖熟悉了相关的互联网炒作手法,2011年8月从该公司离职,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到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晖任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秦志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解释》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为司法机关准确而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记者何春中)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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