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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老罗"侵权案胜诉 法院要求网站删除视频

2014年04月25日 17:5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方舟子诉“老罗” 终审宣判

  法院认定:老罗科技公司构成侵权 两视频网站有义务删除视频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通报,法院审结了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诉老罗科技公司、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办“优酷”网)以及全土豆公司(以下简称“土豆”网)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

  法院终审判决,老罗科技公司构成对方是民肖像权的侵犯,删除侵权视频,支付方是民因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055元;至圣嘉德培训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两视频网站不构成侵权,但有义务删除侵权视频;驳回方是民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夏季北展剧场举办了一场演讲,主讲人是罗永浩。在其演讲的过程中出现了方是民的照片,并附有“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的标语,该演讲的视频被投放于“土豆”网和“优酷”网。

  方是民认为,对方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并擅自以其名义做广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而土豆网、优酷网作为提供视频的网站,在收到其发送的《律师催告函》之后,并未删除该视频,因此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013年3月,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将老罗科技公司、至圣嘉德培训学校、“优酷”网、“土豆”网起诉至法院。2013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方是民的全部诉讼请求。方是民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2月28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记者 王巍)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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