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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罗永浩公司胜诉 法院判决删除侵权视频

2014年04月26日 09:5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日前,罗永浩在2012年6月的一次演讲中给老罗英语培训机构打广告,称是“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机构。方舟子旋即以广告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等为由将罗永浩等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老罗科技公司构成对方舟子肖像权的侵犯,删除侵权视频,并支付合理费用1055元。

  2012年6月,老罗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永浩在一次给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演讲中,为“老罗英语培训机构”打广告,称其是“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机构。2013年3月,方舟子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将老罗科技公司、至圣嘉德培训学校,以及转发演讲视频的“优酷”网、“土豆”网起诉至法院。2013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方舟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方舟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方舟子认为,对方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招牌并擅自用其名义做广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而土豆网和优酷网作为提供视频的网站,在收到其发送的《律师催告函》之后,并未删除该视频,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中院终审认为,罗永浩演讲中所述的“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结合上下文,作为一般观众能够明显理解出此句话中反讽、调侃的意思,因此不存在方舟子所说的误导大众的情形。老罗公司在表达自身观点中使用他人姓名,并不构成对他人姓名的盗用,不构成对方舟子姓名权的侵犯。

  对于是否侵犯了方舟子肖像权的问题,不难看出老罗公司使用方舟子肖像的目的旨在丑化和贬损其形象,肖像权人对自身肖像应当享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不受歪曲、丑化等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老罗公司对方舟子肖像的丑化和贬损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终审判决,老罗科技公司构成对方舟子肖像权的侵犯,删除侵权视频,支付方舟子因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055元。两视频网站已履行了管理告知的义务,对防止侵权视频扩散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因涉案视频被法院确认构成侵权,两视频公司有删除义务。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方舟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编辑: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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