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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无权征收古城维护费

2014年05月26日 10:3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云南大理出台《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这个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重申热议多年的古城维护费,明确规定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依法征收和管理古城维护费,但具体征收范围、方式、收费程序等尚需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征收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总是反复上演,但不知这次结果如何。2009年,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下发对大理古城和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因舆论广泛抵制不了了之。大理州旅游局局长为此表示,大理两年内不再提古城维护费一事。如今5年过去了,古城维护费卷土重来,与当年一样,舆论依然激烈而不配合。但这次大理更加有备而来,通过地方立法,白纸黑字箭在弦上,虽然措辞留有余地,但收费似乎不可避免了。

  相较5年前和今天,舆论对古城维护费的声讨并没有太多新意,无非是收费的利害得失,包括经济发展、古城保护、民心向背以及该不该收、怎么收等,期间还掺杂着一些情绪化的谩骂和冷嘲热讽。总的来说,这些声音大都停留在探讨收费合理性的层面。但问题的关键是,古城有无权力自主决定征收维护费。如果大理有权收,那么所有的古城都有权收。但如果大理无权收,那么各地都无权收。所以这个问题不仅事关大理,而且事关所有对收费跃跃欲试的其他古城,是回答古城维护费的核心问题和基础问题。

  政府行为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要征收古城维护费必须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古城维护费同时具有行政收费性质,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找其依据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行政收费方面的法律;二是古城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我国目前既没有行政收费的统一立法,也没有古城保护法。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层级,古城维护费缺乏明确依据。而政府规章、地方法规由于其层级低于法律,都不足以成为收取古城维护费的合法依据。因此,即便是云南省,都没有权力决定收取古城维护费,何况是大理这样一个地级市。至于丽江收古城维护费的“范例”,更不能构成大理收费的合法依据。

  在行政法领域,有一个全世界通行的原则,就是法无明确授权即为不可。政府的任何举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都被禁止。从现有法律体系看,不仅大理,还包括丽江,收古城维护费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它们一旦收费就涉嫌严重违法。古城维护费讨论来讨论去,结果大家在讨论一件涉嫌违法的事,其中的是非还不够明显吗?一个地方政府置舆论不顾倒还有挽救的余地,如果连法律红线也置若罔闻,那就太可怕了。李迎春 成都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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