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人墓被盗32件陪葬品 法院判归国家所有
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记者从河南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郑某显和郑某杰系亲兄弟,祖籍在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2011年4月4日夜,张某等人在盗掘郑氏兄弟曾祖父郑汝麒的墓葬时被抓获,张某等人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
上述物品由宝丰县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宝丰县文物局收管。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二人要求返还其扣押的32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二人遂将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告上法院。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宝丰县公安局称,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且案结后已按规定移交宝丰县文物局。宝丰县文物局则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郑氏兄弟的诉讼请求。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平顶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