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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出台城墙保护条例 损坏明城墙最高罚10万

2014年09月25日 10:29 来源: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南京政府法制网获悉,《南京城墙保护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未来,凡在城墙上举行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文物部门的严格审批。此外,对于影响城墙保护的建筑应限期改造或拆除。

  举办展览等活动须提前15天报批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明确提出,要发掘和合理利用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旅游、文化产业。一条“硬杠杠”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如果要将城墙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想在城墙上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怎么办?条例作了规定,“在活动举办15日前”,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

  2012年,一名车手驾驶法拉利跑车在城墙上玩起了“飘移”。未来再出现此类事件怎么办?条例规定,文物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坏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准买卖明城砖和给城砖拓片

  条例中提到:“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无偿回收,用于城墙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城砖回收。”

  对于在现有建筑物里的明城砖,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适时回收,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墙的城砖、条石属国家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买卖、刻划或者损坏,城砖上的铭文不得擅自拓印。”

  影响城墙保护的建筑应限期改造

  草案规定,城墙保护范围划定或者调整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或者调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人承担。记者 范杰逊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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