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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黄克功案意义:有功绩人的法律特权被废除

2014年12月05日 14:5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法制晚报讯(文/记者 梅双 张丽)昨天,中国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有一部历史题材的电影《黄克功案》也在这一天公映。这是一部什么片子?片子里的黄克功和雷经天的经历传达出了什么信息?在宪法进程中又有着什么意义?就此,记者采访了法学界的学者。

  黄克功案始末

  这个案子发生在1937年的延安。抗大6队队长黄克功,在延河岸边,因逼婚未果,枪杀陕北公学女生刘茜。黄克功的案子在延安进行公审,由胡耀邦等人提起公诉,雷经天主审。公审判处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枪决。

  就在黄走向刑场的时候,毛泽东的信到了。黄克功死前给毛泽东去信要求戴罪立功,死在战场上。在延安当日,毛主席信的主题,并不是“刀下留人”,却是类似“挥泪斩马谡”的“不得不杀”,而且要求当众宣读。

  黄克功案意义 有功绩人的法律特权被废除了

  就黄克功案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魏晓娜。魏晓娜表示,黄克功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出抗日民主政权在法律原则上的重大变化,即从阶级路线转向平等与人权。

  魏晓娜说,在苏维埃时代,在激烈的斗争环境下,阶级路线是根据地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例如,《中华苏维埃惩治反革命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阶级路线把阶级出身作为量刑的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特权取代了封建的法律特权,是革命政权初创时期狭隘的阶级观念和法制不成熟的表现。

  案件发生后,黄克功在两份申诉书中表达了以其革命资历减轻处罚的愿望,在如何处置黄克功问题上,边区也出现过不同的意见,也有人提出功过相抵的主张,其根源皆源于此。

  而在黄克功案中,对有深厚革命资历的军事将领判处极刑,意味着以功抵罪的阶级观念彻底废除,确立了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

  黄克功作为红军干部,枪杀革命青年,这一案件由于其发生的时代背景和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已非一件单纯的刑事案件。

  就黄克功案而言,是否需要通过黄克功偿命的形式,表明边区政府对边区人民的人身权利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承认和保护?黄克功案的肯定回答,引导了边区人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在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中所陈述的理由,包含了对人的生命和人的价值的尊重:黄克功“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

  魏晓娜表示,毛泽东所强调的“人的立场”,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价值和人的生存权利的应有尊重。忽视人的生命价值,无疑将颠覆革命的社会基础。黄克功案的审理和判决,对边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产生了巨大的、深远的影响。

  巡回审判的雏形

  为了便民 号召“走出衙门,深入乡村”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黄克功,但这部电影的第一男主角却是主持公审的审判长——雷经天。他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正式当选为高等法院院长,并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和调解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师化国宇博士说,从抗战大局出发,结合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陕甘宁边区的政法领导人对边区司法做过许多有益论述。

  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在当时就提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经验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否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要在实际中创造新的办法和改正旧的办法;要在实际执行中锻炼司法干部。”

  1943年雷经天又说:“在第一届参议会讨论边区施政纲领时,我们就提出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一切为着人民着想,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故诉讼手续非常简单,着重于区乡政府的调节和仲裁,没有什么审级、时效、管辖的被限制,案件处理也比较迅速……”

  1944年绥德分区司法工作会议上,边区司法的领导人习仲勋认为:“司法工作,如果不从团结老百姓、教育老百姓方面着眼,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的话,即使官司断得清楚,判决书写得漂亮(实际上不可能办到),则这个断官司和判决书本身仍将是失败的,因为它和多数人民的要求相差很远。”那么怎么样的司法才是好的呢?他指出“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算越做得好。”因而他提出了“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号召。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一系列具有边区特色的审判制度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

  “糊涂的审判员”催生“马锡五审判方式”

  化国宇描述,在当时,雷经天主导的边区法院,不收诉讼费用,诉讼手续也非常简单。而且“来者不拒”,诉讼当事人没有任何限制,诉状也没有任何形式要求。

  将巡回审判方式发扬光大的是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马锡五经常携带案卷下乡进行司法巡视,走出法庭到出事地点办案,注重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知情群众的意见,就地调查、审理、判决和执行。

  在“封捧儿婚姻案”(评剧《刘巧儿》之原型)中,起初司法处未经深入调查,便匆匆判决,双方皆不服判并状告“糊涂的审判员”。马锡五受理上诉案后,与推事石静山立即到案件地华池县,向各级干部与知情的群众了解案情始末,并征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最后召开公开审判大会。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雷经天对此作了经验总结,并上报边区政府。建国后,雷经天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中南分院院长期间,也曾经组织巡回法庭,到各地进行审判,以加快案件的处理。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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