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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中设私人会所

2014年12月08日 16:11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

  本报讯(记者 周前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清理排查,严肃查处侵占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恢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公共服务功能。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切实抓好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分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前期已经提出整改要求的要及时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今后,对于新设立的公园,应及时公示其设计方案特别是服务设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园的生态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服务大众的需要。对于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历史建筑,包括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要公示相关信息,杜绝设立或变相设立私人会所的情况发生。各市(州)、县(市、区)要对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紫线和公园规划的绿线进行公示,紫线、绿线范围内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建筑、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侵占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把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各环节审核关,对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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